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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生活垃圾不分类投放 市民最高将被罚200元

©原创 2020-09-30 18:38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为了实现2020年合肥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推进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动全民参与垃圾分类,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有必要制定垃圾分类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9月30日,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条例》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按照住建部的要求,《条例》规定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种类型,同时规定了实行定点投放,建立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并明确了责任人的十项具体职责,为合肥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和管理提供了法治保障。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应当逐步推行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并遵守下列规定:有害垃圾交给回收单位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投放至规定的收集容器;可回收物出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回收站点。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管理责任人可以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进行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违反该条例相关规定,未将生活垃圾投放至规定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依法处以罚款。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至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转运设施或者处置场所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分类运输或者运输车辆为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收集、运输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运输过程中沿途滴漏污水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依法处以罚款。

《条例》规定,餐饮经营服务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不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叶晓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为了实现2020年合肥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推进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动全民参与垃圾分类,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有必要制定垃圾分类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9月30日,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条例》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按照住建部的要求,《条例》规定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种类型,同时规定了实行定点投放,建立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并明确了责任人的十项具体职责,为合肥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和管理提供了法治保障。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应当逐步推行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并遵守下列规定:有害垃圾交给回收单位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投放至规定的收集容器;可回收物出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回收站点。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管理责任人可以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进行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违反该条例相关规定,未将生活垃圾投放至规定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依法处以罚款。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至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转运设施或者处置场所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分类运输或者运输车辆为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收集、运输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运输过程中沿途滴漏污水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依法处以罚款。

《条例》规定,餐饮经营服务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不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叶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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