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9月24日上午,黄山中院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由黄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成某故意杀人一案。
被告人成某1967年出生,小学文化,目前被监视居住,在黄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接受治疗。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月8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成某在徽州区潜口镇东山村叶村家中,听到站在叶村公路旁该村村民程某“啊啊”大叫时,正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的成某妄想程某在辱骂他,遂从厨房里拿了一把菜刀,赶至叶村公路旁朝程某脖子左侧砍了一刀,致被害人程某倒地大出血死亡。经黄山市徽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程某系被他人持锐器砍击颈部致左侧总动脉、颈内静脉离断大出血死亡。经安徽天成司法鉴定所法医学精神病鉴定,被告人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程某当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成某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但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在民警到其家中询问情况时,主动承认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庭依照法定程序审理该案,确保了控辩双方及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控辩双方对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控辩意见。法庭认为该案系重大刑事案件,且社会影响大,将择期宣判。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吴永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