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9月7日,旌德县法院对宁国市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洪科贪污、受贿、滥用职权、职务侵占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洪科犯贪污、受贿、滥用职权、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洪科于2010年12月至2015年4月担任宁国市公安局西津派出所所长,2015年4月至2018年7月担任宁国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兼指挥中心主任,2018年7月至案发前担任宁国市城管局党组书记、局长。2006年1月、2009年至2013年6月、2013年6月,洪科任公安足球队队长和领队、宁国市山城足球联盟负责人、宁国市足球协会会长,自2011年起,上述足球组织的财务工作由洪科一人负责。
期间,被告人洪科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200000元;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59949元;违反财经制度设立账外账,滥用职权,对下属违法事实采取隐匿证据的手段予以隐瞒,致使国家财产遭受1190000余元的重大损失且至今无法挽回;利用职务便利,将其控制下的足球组织资金直接占为己有,非法侵吞资金69609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洪科贪污数额巨大,受贿数额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同时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社会团体财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职务侵占罪,依法数罪并罚。鉴于其如实交代部分犯罪事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退缴全部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