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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权口罩 合肥这家大药房被罚20万!

©原创 2020-09-08 13:48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合肥一大药房因销售10000个侵权“飘安”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和销售外包装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原装进口美国产3MN95口罩,被蜀山区市场监管局处以20万元罚款。

经查,合肥阳春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蓉康店于2020年1月21日从安徽紫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作化路分公司购进了10000个“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规格为每包20个,批号为006191101,生产日期为2019年11月10日,失效日期为2021年11月9日,购进价格为每个0.2元。通过与商标所有权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比对,最终蜀山区市场监管认定上述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至案发时,该批口罩均已售完,其中以每个0.8元的价格销售了8000个,以每个1.65元的价格销售了2000个。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共计9700元。

另查明,该大药房负责人孙某的亲戚罗某于2020年1月26日在泰国购买了14盒原装进口美国产3MN95口罩。该批口罩型号为8210,每盒20个。该批口罩购入时外包装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购进价格为每个32元。

罗某对外免费赠送了160个,剩余的120个口罩给了孙某,孙某以该药房于2020年2月11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销售该批口罩的信息,至案发时,共销售了100个此款口罩。销售时当事人将该款口罩原包装拆除,仅以透明塑料纸包裹。销售价格是每个36元。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一、从严查处要提高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明确目标,加大执法巡查力度,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行为:……(三)防疫防护用品制假售假的;”、《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一)至(六)项所列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二)违法客体:……4.属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规定的阶段性工作重点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外包装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原装进口美国产3MN95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无中文标示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的规定,该局决定对上述行为予以责令改正。

综上两项合并,蜀山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徐琪琪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合肥一大药房因销售10000个侵权“飘安”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和销售外包装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原装进口美国产3MN95口罩,被蜀山区市场监管局处以20万元罚款。

经查,合肥阳春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蓉康店于2020年1月21日从安徽紫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作化路分公司购进了10000个“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规格为每包20个,批号为006191101,生产日期为2019年11月10日,失效日期为2021年11月9日,购进价格为每个0.2元。通过与商标所有权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比对,最终蜀山区市场监管认定上述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至案发时,该批口罩均已售完,其中以每个0.8元的价格销售了8000个,以每个1.65元的价格销售了2000个。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共计9700元。

另查明,该大药房负责人孙某的亲戚罗某于2020年1月26日在泰国购买了14盒原装进口美国产3MN95口罩。该批口罩型号为8210,每盒20个。该批口罩购入时外包装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购进价格为每个32元。

罗某对外免费赠送了160个,剩余的120个口罩给了孙某,孙某以该药房于2020年2月11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销售该批口罩的信息,至案发时,共销售了100个此款口罩。销售时当事人将该款口罩原包装拆除,仅以透明塑料纸包裹。销售价格是每个36元。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一、从严查处要提高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明确目标,加大执法巡查力度,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行为:……(三)防疫防护用品制假售假的;”、《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一)至(六)项所列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二)违法客体:……4.属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规定的阶段性工作重点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外包装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原装进口美国产3MN95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无中文标示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的规定,该局决定对上述行为予以责令改正。

综上两项合并,蜀山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徐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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