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船只提前过闸、不符合规定船只过闸,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船闸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叶某某收受贿赂103.05万元。日前,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叶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5年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专科文化,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船闸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叶某某于2015年4月被任命为安徽省蚌埠闸工程管理处船闸联络办公室主任,2015年4月被安徽省蚌埠闸工程管理处委派到安徽蚌埠淮河船闸有限公司工作,并担任蚌埠淮河船闸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叶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船只提前过闸、不符合规定船只过闸,于2017年至2019年上半年,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03.05万元。其中收受丁某人民币54.8万元、汪某某人民币17万元、朱某人民币12.4万元、王某某人民币7.2万元、宋某某人民币5万元、李某人民币6.2万元、肖某某人民币0.45万元。
另查明:2019年10月25日、10月28日,被告人叶某某的亲属分别代其退赃500000元和40000元。2019年8月20日,蚌埠市禹会区监察委员会委托安徽省蚌埠闸工程管理处上级单位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通知叶某某到局,随后该委派员将叶某某带至蚌埠市党风廉政教育中心接受调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人民币103.05万元,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