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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开设流动赌场获利,15人获刑

©原创 2020-08-18 19:00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为谋取非法利益,不断变换赌博地点逃避打击。近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开设赌场罪,判处主犯刘某某等12名被告人三年至三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八万元至十万元人民币;判处从犯周某某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人民币;判处从犯王某某、钱某某十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经审理查明,自2018年12月起,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谢某某等人组成庄家,在滁州市沙河镇、来安县汊河镇等地,开设流动“卡杆子”赌场以供不特定人员参加赌博,该赌场每天开设,刘某某等十三名股东每天按各自占股份比例筹集至少10万元赌资同赌客赌博,该赌场开设期间,涉案赌资累计36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等十二人伙同他人以经营为目的,组织他人赌博,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钱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直接帮助,且赌资数额巨大,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综合其中多名被告认罪认罚,以及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为谋取非法利益,不断变换赌博地点逃避打击。近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开设赌场罪,判处主犯刘某某等12名被告人三年至三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八万元至十万元人民币;判处从犯周某某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人民币;判处从犯王某某、钱某某十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经审理查明,自2018年12月起,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谢某某等人组成庄家,在滁州市沙河镇、来安县汊河镇等地,开设流动“卡杆子”赌场以供不特定人员参加赌博,该赌场每天开设,刘某某等十三名股东每天按各自占股份比例筹集至少10万元赌资同赌客赌博,该赌场开设期间,涉案赌资累计36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等十二人伙同他人以经营为目的,组织他人赌博,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钱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直接帮助,且赌资数额巨大,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综合其中多名被告认罪认罚,以及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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