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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拟鼓励重大科研设施和仪器对外开放共享

©原创 2020-08-03 18:33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从现在起至8月30日,安徽省司法厅就《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集意见,我省将鼓励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对外开放共享,以提高使用率,同时参与长江三角洲区域及全国大型科学设施与仪器协作共用网络建设。

与原条例相比,《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对外开放共享,以提高使用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支持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共用,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应当被纳入共享共用范围,履行向社会开放共享使用义务。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则由管理单位自愿申报,主管部门择优纳入共享范围。

我省省科学技术、财政等部门应当制定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规划,并开展对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单位应当自科研设施与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名称型号、应用范围、服务内容等有关信息报送至省科学技术部门,并向社会公布所管理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共享使用制度。同时,省共享服务平台还应当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的合作,参与长江三角洲区域及全国大型科学设施与仪器协作共用网络建设,实现长江三角洲区域等重大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共用。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姚一鸣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从现在起至8月30日,安徽省司法厅就《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集意见,我省将鼓励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对外开放共享,以提高使用率,同时参与长江三角洲区域及全国大型科学设施与仪器协作共用网络建设。

与原条例相比,《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对外开放共享,以提高使用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支持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共用,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应当被纳入共享共用范围,履行向社会开放共享使用义务。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则由管理单位自愿申报,主管部门择优纳入共享范围。

我省省科学技术、财政等部门应当制定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规划,并开展对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单位应当自科研设施与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名称型号、应用范围、服务内容等有关信息报送至省科学技术部门,并向社会公布所管理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共享使用制度。同时,省共享服务平台还应当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的合作,参与长江三角洲区域及全国大型科学设施与仪器协作共用网络建设,实现长江三角洲区域等重大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共用。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姚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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