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7月9日,记者从合肥市市场监管局获悉,安徽省合肥联合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联合发电)在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的情况下,按环保电价结算对应时段电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行为。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其违法所得88324.5元。
据悉,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合肥市肥东县桥头集镇合肥二电厂的合肥联合发电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合肥联合发电在2017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1、#2等2台机组烟尘超限值一倍以上排放时段对应的电量为16.5MWH;二氧化硫一倍以内排放时段对应的电量为676.5MWH;氮氧化物超限值一倍以内排放时段对应的电量为5514.3MWH,一倍以上排放时段对应的电量为2300.1MWH。
该公司在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的情况下,按环保电价结算对应时段电量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行为。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3月27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合肥联合发电未行使陈述、申辩权,对于案件违法事实和结论无异议。
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的违法所得88324.5元予以没收。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徐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