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6月19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一案通过网络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6日晚至27日凌晨和11月27日晚至28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两次趁太湖县经济开发区PPP项目工程工地无人看管之机,先后盗走5车355吨、11车760吨,中国能建安徽电建二公司市政四分公司堆放在该工地团山路段的麻砂出售,同时,杨某某还向在该工地盗窃129吨麻砂的他人提供帮助。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2400元。经鉴定,被盗麻砂价值共计人民币1119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单位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且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尚未生效)。
杨晓晴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