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6月15日,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太湖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孙某系太湖县城西乡某小学教师,太湖县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近90人旁听了庭审。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孙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太湖县晋熙镇天龙景园小区门前路段,被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二中队民警现场查获。2019年11月6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孙某准驾车型为C1E。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孙某驾驶无号牌车辆,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孙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章英特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