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12月30日,记者从合肥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合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文件明确提出对新标准实施前在用的既不符合旧标准也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三年过渡期,发放临时号牌。未按地方规定领取临时号牌以及过渡期满后仍上路通行的,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处罚。
据悉《通知》规定,2020年6月—2020年12月为电动自行车登记发牌阶段。公安部门对符合新标准、未办理登记的在用电动自行车,常态化地开展登记上牌;对符合旧标准未办理登记的在用电动自行车,要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办理登记上牌;对不符合旧标准也不符合新标准,不能办理登记上牌的在用电动自行车,于2020年12月31日前到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标志。
此外,公安部门严格电动自行车登记使用管理,对已领取临时通行标志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限为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对未按规定办理登记上牌、领取临时通行标志及领取临时通行标志但过渡期结束仍上路通行的,公安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罚。
据悉,2019年4月15日前购买的(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符合“旧国标”的电动自行车,该车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且必须是在由安徽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提供且由安徽省公安厅发布的“符合登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上的合格产品,可以登记上牌。
2019年4月15日后购买的“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新国标并获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且在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后台管理系统中可以查询到的合格产品,可以登记上牌。符合新、旧国标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凭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居住证)、车辆合法来源和车辆整车合格证明,携带车辆至合肥市非机动车上牌点办理注册登记,并安装电动自行车号牌。
对于既不符合“旧国标”又不符合“新国标”的在用电动自行车,车主可以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登记临时通行标志的时间为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临时通行标志设置过渡期三年,过渡期限为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
此外,合肥市公安局拟开发申领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标志手机APP客户端,车主可以通过网上申请,也可以携带身份证和车辆来源合法证明至合肥市非机动车上牌点办理注册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未悬挂车辆号牌的,处警告或者30元罚款。驾驶无临时通行标志或超过临时通行标志有效期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以上情况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徐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