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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一民警受贿又行贿 获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

©原创 2019-11-27 17:17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城东派出所民警郑怀伟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财5.5万,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此后,其又为了在承包煤矿矸石装卸转运业务上寻求帮助,先后多次行贿宿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原支队长刘某达27.7万元。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萧县法院对该案作出的一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郑怀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郑怀伟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追缴被告人郑怀伟违法所得五万五千元,上缴国库。(已退赃至萧县纪委五万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郑怀伟利用其担任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城东派出所民警身份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钱财计人民币5.5万元。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郑怀伟为在承包芦岭煤矿东部矸石装卸转运业务上获得宿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原支队长刘某的帮助,先后多次送给其人民币计27.7万元。

另查明:2019年5月3日,萧县监察委员会决定对郑怀伟违法问题立案并留置,同日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从其家中将郑怀伟带至党风廉政建设教育中心,留置至7月28日,同年7月29日经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在调查期间,被告人郑怀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郑怀伟的近亲属自愿退交全部赃款5.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怀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身份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5.5万元,数额较大;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27.7万元,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受贿罪、行贿罪。被告人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城东派出所民警郑怀伟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财5.5万,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此后,其又为了在承包煤矿矸石装卸转运业务上寻求帮助,先后多次行贿宿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原支队长刘某达27.7万元。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萧县法院对该案作出的一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郑怀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郑怀伟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追缴被告人郑怀伟违法所得五万五千元,上缴国库。(已退赃至萧县纪委五万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郑怀伟利用其担任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城东派出所民警身份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钱财计人民币5.5万元。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郑怀伟为在承包芦岭煤矿东部矸石装卸转运业务上获得宿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原支队长刘某的帮助,先后多次送给其人民币计27.7万元。

另查明:2019年5月3日,萧县监察委员会决定对郑怀伟违法问题立案并留置,同日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从其家中将郑怀伟带至党风廉政建设教育中心,留置至7月28日,同年7月29日经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在调查期间,被告人郑怀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郑怀伟的近亲属自愿退交全部赃款5.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怀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身份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5.5万元,数额较大;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27.7万元,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受贿罪、行贿罪。被告人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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