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合肥市经开区一业主因与物业产生矛盾纠纷,将一辆私家轿车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门口五年时间,直至报废。今年,业主将物业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因车辆报废产生的损失15 万元。近日,高新区法院明珠法庭审理后认定,损害后果由业主自身故意实施的行为造成,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业主:物业拦车致无法移动 车辆报废索要赔偿
合肥市民张强、孙丽与儿子一家住在经开区某小区。因不满意小区物业服务,拒绝缴纳物业费,2015 年8月,他家被物业告上了法庭。
当年8 月30 日晚,孙丽的儿媳何琳驾车回小区,其称,在准备进入地下车库时,被保安拦下,并以没有支付物业费为由,强行阻拦车辆进入小区车库。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均报警,但警方调解未果。何琳因有事着急回家,便将车辆停放在地下车库入口处,人先离开了。次日,孙丽发现车辆前后多了花坛、石墩等障碍物。
因双方矛盾未解决,孙丽一家将车辆停放在车库入口处,一直未移动。这一放,就是五年时间,直至报废。孙丽一家认为,是物业公司的堵车行为,造成车辆无法动弹,以致自家轿车报废。
于是,业主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物业赔偿车辆损失1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物业:车主自行堵门不离开 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在庭上辩称,2015 年8 月30 日,何琳明知小区车库为私家车库,将车堵在车库进口处,导致有车位车主不能进入车库,严重影响其他业主车辆通行。物业公司安排两名工作人员打开车库出口大门,引导车辆进出,并报警,但对方仍不愿意挪车。
三四天后,为了不影响其他业主车辆正常出入,物业重新设置进出车库的路线,重新安装了车辆进出系统,让其他业主车辆顺利通行。
为了提醒其他车主不要碰到孙丽家车辆,物业才在该车辆前后两米的位置放置了花坛,但车辆挪动是不受影响的。待重新规划好车辆路线后,物业公司将花坛移位,但孙丽的车辆至今未挪动。因业主孙丽家人的个人行为给其他业主生活带来不便,物业公司要求驳回其诉请。
法院:车辆报废系自身故意 驳回原告索赔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在本案中,案涉车辆因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入口处至今,五年多未使用,致使车辆损害系客观事实。但业主张强、孙丽及其儿媳何琳在明知车辆可以开走的情况下,出于一时之赌气和任性,将车辆随意停放于车库入口处自行离开,该行为不仅影响其他业主通行,也对公共安全造成一定影响,属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具有违法性。即便双方因停车费用发生纠纷,业主也无权将车辆停放在小区车库入口处影响公共通行。
此后,物业将该车辆前后方放置石墩和花坛虽有不妥,但根据法院查明的石墩、花坛体量大小,不足以使车辆无法开走。一般情况下,意志力和认知力正常的自然人都会最大化地、合理地、谨慎地维护自己财产权益,对自己的财产尽到善良管理人(理性人)义务,避免自己财产受到损害。而张强与孙丽作为车辆所有人,对其价值十余万的车辆理应尽到善良管理人义务,但其既没有在事发当时将车辆开走,也没有在事后发现障碍物时及时采取报警或人力搬移等方式进行自助,而是放任车辆停放于原地持续影响公共通行安全,且在事发次月,在本院开庭审理的小区物业起诉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答辩时,以“夸张式”维权方式要求物业赔偿围困其车辆造成其精神损失100000 元及直接经济损失500000 元。
故不应认定物业对车辆长期停放致损存在过错。
孙丽虽在事发一年多后,向物业邮寄一份《关于要求赔偿损失的函》,并于次日向公安派出所邮寄一份《关于请求协调处理的申请》,但该行为不足以消除其事发时的违法行为及此后持续存在的违法状态。
综上,张强、孙丽作为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有理智理解其行为性质和后果的分析判断能力,其将车辆停放于车库入口处时,应当预见到车辆长期不用可能发生损害的结果,但其将车辆“赌气式”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入口处长期不管不问,放任损害结果发生,损害后果系由其自身故意实施的行为造成,故其要求物业对车辆损害进行赔偿,法院不予支持。遂驳回张强、孙丽的诉讼请求。
记者从高新区法院获悉,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送达后,张强、孙丽表示服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星级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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