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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偷拍这么猖獗,还是处罚太轻了

2024-09-29 18:29   安徽时评

国庆将至,很多人都有出行的计划。在计划中,和“去哪玩”同样重要的是“在哪住”。其中,“安全性”是“在哪住”的重要考量因素。

近日,有数百万粉丝的网红博主“影子不会说谎”发布视频曝光,在石家庄新华区几家民宿内发现多个偷拍摄像头,并称在拍摄视频过程时,遭到了民宿从业者围堵。

住客发现偷拍摄像头(视频截图)

9月24日晚,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派警到场处置时现场扣押了针孔摄像头,将涉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华等三人全部抓获,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三人与民宿业主并不相识,借住宿之机在客房内偷装网购监控设备以牟取非法利益。

无独有偶。近日,网传包头市青山区某酒店房间内也发现摄像头。青山区公安分局万青路派出所接到报警后, 及时立案,组织警力开展了走访摸排、 技术分析等工作。目前, 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近年来,人们因住宿酒店、民宿而遭遇偷拍的事件屡有发生。这既有偷拍设备易于购买、容易安装的原因,更有违法成本太低,打击不力的因素。故而非常有必要从严惩处偷拍链条上的每一个作恶者,以有效免除人们可能随时遭遇偷拍的不安和恐惧。

对很多人来说,个人隐私被偷拍、扩散比失窃几千元、上万元所带来的内心恐惧和精神损失要大很多。

尤为可怕的是,当随时可能遭遇偷拍,不知道被谁偷拍,不知道被偷拍多少隐私内容,不知道这些隐私的扩散范围时,被害人的恐慌可想而知。且被害人还可能被不法者利用这些隐私信息敲诈胁迫,从而陷入更恐惧的处境。

遗憾的是,当前对偷拍行为的处罚算不上严厉,甚至有些轻描淡写和放纵。

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最高可处10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只有当偷拍者将偷拍到的隐私用于非法活动时,才可能被以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刑,或者被以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刑。

造成危害后果方论罪的做法未必足以威慑不法者,且什么是“窃照专用器材”尚无科学认定标准,导致大量可以偷拍的设备难以被纳入规制范围。

如据报道,充电宝、蓝牙音箱、插头、钱包、打火机、挂衣钩都可以被改装为偷拍装备,可谓“万物皆可是偷拍摄像头”。但目前尚无窃照器材的认定标准,以至于难以有效打击销售偷拍设备和仅仅使用偷拍设备但尚未偷拍成功的恶行。

这显然无法有效遏制愈发嚣张和泛滥的偷拍。故非常有必要把“反偷拍”当成重要的公共议题来对待,探索构建严密的打击体系,对偷拍作恶链条上的每个恶行均从严惩处。

具体而言,非常有必要将偷拍认定为“行为犯”。只要有偷拍行为或安装使用偷拍设备行为,哪怕没有获利或者偷拍到隐私,也应予以处罚;具有偷拍到隐私、多次偷拍、获利、传播情节的,则从重处罚,并可以犯罪论处。

还有必要严格管控能够被用于偷拍的器材。不妨制订相关标准,对达到标准可能被用于偷拍的设备限制生产、销售,或者像特种设备、机动车那样,在生产时即刻制编号,以便有效追溯和规范使用,对随意生产、销售行为则进行处罚。

此外,也有必要规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和检查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是旅馆、酒店、民宿经营者不可推卸的责任。可将检查偷拍设备设定为必须环节,要求经营者像打扫卫生那样做到“一客一检查”。如果消费者被偷拍又查找不到作恶者的话,则由酒店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进而倒逼经营者踏踏实实地成为反偷拍的重要一员,不能对消费者的权益漠视不管,甚至沦为偷拍元凶。

唯有让偷拍罪恶链条上的每个作恶者和帮凶均受到惩处,方可切实维护摄像头时代人们的隐私权,免除被偷拍者的惊惧与不安。 (安徽时评)

国庆将至,很多人都有出行的计划。在计划中,和“去哪玩”同样重要的是“在哪住”。其中,“安全性”是“在哪住”的重要考量因素。

近日,有数百万粉丝的网红博主“影子不会说谎”发布视频曝光,在石家庄新华区几家民宿内发现多个偷拍摄像头,并称在拍摄视频过程时,遭到了民宿从业者围堵。

住客发现偷拍摄像头(视频截图)

9月24日晚,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派警到场处置时现场扣押了针孔摄像头,将涉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华等三人全部抓获,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三人与民宿业主并不相识,借住宿之机在客房内偷装网购监控设备以牟取非法利益。

无独有偶。近日,网传包头市青山区某酒店房间内也发现摄像头。青山区公安分局万青路派出所接到报警后, 及时立案,组织警力开展了走访摸排、 技术分析等工作。目前, 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近年来,人们因住宿酒店、民宿而遭遇偷拍的事件屡有发生。这既有偷拍设备易于购买、容易安装的原因,更有违法成本太低,打击不力的因素。故而非常有必要从严惩处偷拍链条上的每一个作恶者,以有效免除人们可能随时遭遇偷拍的不安和恐惧。

对很多人来说,个人隐私被偷拍、扩散比失窃几千元、上万元所带来的内心恐惧和精神损失要大很多。

尤为可怕的是,当随时可能遭遇偷拍,不知道被谁偷拍,不知道被偷拍多少隐私内容,不知道这些隐私的扩散范围时,被害人的恐慌可想而知。且被害人还可能被不法者利用这些隐私信息敲诈胁迫,从而陷入更恐惧的处境。

遗憾的是,当前对偷拍行为的处罚算不上严厉,甚至有些轻描淡写和放纵。

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最高可处10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只有当偷拍者将偷拍到的隐私用于非法活动时,才可能被以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刑,或者被以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刑。

造成危害后果方论罪的做法未必足以威慑不法者,且什么是“窃照专用器材”尚无科学认定标准,导致大量可以偷拍的设备难以被纳入规制范围。

如据报道,充电宝、蓝牙音箱、插头、钱包、打火机、挂衣钩都可以被改装为偷拍装备,可谓“万物皆可是偷拍摄像头”。但目前尚无窃照器材的认定标准,以至于难以有效打击销售偷拍设备和仅仅使用偷拍设备但尚未偷拍成功的恶行。

这显然无法有效遏制愈发嚣张和泛滥的偷拍。故非常有必要把“反偷拍”当成重要的公共议题来对待,探索构建严密的打击体系,对偷拍作恶链条上的每个恶行均从严惩处。

具体而言,非常有必要将偷拍认定为“行为犯”。只要有偷拍行为或安装使用偷拍设备行为,哪怕没有获利或者偷拍到隐私,也应予以处罚;具有偷拍到隐私、多次偷拍、获利、传播情节的,则从重处罚,并可以犯罪论处。

还有必要严格管控能够被用于偷拍的器材。不妨制订相关标准,对达到标准可能被用于偷拍的设备限制生产、销售,或者像特种设备、机动车那样,在生产时即刻制编号,以便有效追溯和规范使用,对随意生产、销售行为则进行处罚。

此外,也有必要规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和检查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是旅馆、酒店、民宿经营者不可推卸的责任。可将检查偷拍设备设定为必须环节,要求经营者像打扫卫生那样做到“一客一检查”。如果消费者被偷拍又查找不到作恶者的话,则由酒店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进而倒逼经营者踏踏实实地成为反偷拍的重要一员,不能对消费者的权益漠视不管,甚至沦为偷拍元凶。

唯有让偷拍罪恶链条上的每个作恶者和帮凶均受到惩处,方可切实维护摄像头时代人们的隐私权,免除被偷拍者的惊惧与不安。 (安徽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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