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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网络平台不该为虚假广告引流

©原创 2023-02-14 08:16

29.9 元充值100 元,49.9 元充值200 元话费,69.9 元充值200 元话费,一些人在使用芒果TV、爱奇艺等视频平台,浏览微博页面、微信小程序时,看到过类似的话费充值弹窗广告。但这些弹窗广告里有不少猫腻,打着低价可充值话费的旗号诱导用户下载APP,实则为几十张5 元话费满减券。如支付69.9 元充200 元话费,实际上是40 张5 元话费优惠券,充值满100 元才能减5 元,需要充值4000 元话费才能享受这200 元优惠。(2月13日《中国消费者报》)

应该说,报道所指的近似于骗局的充话费虚假广告,很多人都碰到过,如微博平台上就不断会有类似广告弹出。且这些虚假广告的欺骗性非常明显,已经近于违法乃至犯罪的程度。对此相关网络平台竟然视而不见,甚至有刻意为这些虚假广告推荐引流,放任其不断欺骗无辜的消费者之嫌。

既然是广告,就自然而然地带有一定的修饰性、艺术性乃至夸张性。越别出心裁的广告,修饰程度越高的广告,越能赢得消费者关注和青睐。但广告同样应遵循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律,以诚信为本,准确地反映商品的本来属性,不能虚构或杜撰,否则就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报道所指的广告,先是以“69.9 元充值200 元话费”的噱头来吸引消费者,诱导消费者下载APP,等到消费者充值时,才发现所谓的“200 元话费”不过是40 张5 元的优惠券。毫不客气地说,这种刻意给消费者“挖坑设陷阱”的行为,属于妥妥的虚假广告。

但让人郁闷又愤慨的是,这种粗暴野蛮的骗局式虚假广告,竟然可以堂而皇之地在芒果TV、爱奇艺等视频网站,微博页面、微信小程序等正规网络平台像牛皮癣那样不断出现,这不能不让人对这些平台的审核把关能力产生怀疑。甚至不排除这些正规网络平台为了牟利刻意为这些虚假广告推荐引流,充当帮凶。

《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 至5 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5至10 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0 万元至200 万元罚款,并可以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 倍至3 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 万元的,并处1 万元至5 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由此可见,无论是虚假广告的制作者、发布者,还是互联网平台,都应承担相应责任。有关部门应当重视这种屡禁不止的虚假广告,既要处罚始作俑者,更应处罚那些充当帮凶的网络平台,让其为放纵甚至刻意推荐虚假广告的恶行付出成本,以警示其他网络平台尽到把关义务,共同抵制虚假广告。

作者:史洪举(2023年2月14日 新安晚报 2版)

29.9 元充值100 元,49.9 元充值200 元话费,69.9 元充值200 元话费,一些人在使用芒果TV、爱奇艺等视频平台,浏览微博页面、微信小程序时,看到过类似的话费充值弹窗广告。但这些弹窗广告里有不少猫腻,打着低价可充值话费的旗号诱导用户下载APP,实则为几十张5 元话费满减券。如支付69.9 元充200 元话费,实际上是40 张5 元话费优惠券,充值满100 元才能减5 元,需要充值4000 元话费才能享受这200 元优惠。(2月13日《中国消费者报》)

应该说,报道所指的近似于骗局的充话费虚假广告,很多人都碰到过,如微博平台上就不断会有类似广告弹出。且这些虚假广告的欺骗性非常明显,已经近于违法乃至犯罪的程度。对此相关网络平台竟然视而不见,甚至有刻意为这些虚假广告推荐引流,放任其不断欺骗无辜的消费者之嫌。

既然是广告,就自然而然地带有一定的修饰性、艺术性乃至夸张性。越别出心裁的广告,修饰程度越高的广告,越能赢得消费者关注和青睐。但广告同样应遵循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律,以诚信为本,准确地反映商品的本来属性,不能虚构或杜撰,否则就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报道所指的广告,先是以“69.9 元充值200 元话费”的噱头来吸引消费者,诱导消费者下载APP,等到消费者充值时,才发现所谓的“200 元话费”不过是40 张5 元的优惠券。毫不客气地说,这种刻意给消费者“挖坑设陷阱”的行为,属于妥妥的虚假广告。

但让人郁闷又愤慨的是,这种粗暴野蛮的骗局式虚假广告,竟然可以堂而皇之地在芒果TV、爱奇艺等视频网站,微博页面、微信小程序等正规网络平台像牛皮癣那样不断出现,这不能不让人对这些平台的审核把关能力产生怀疑。甚至不排除这些正规网络平台为了牟利刻意为这些虚假广告推荐引流,充当帮凶。

《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 至5 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5至10 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0 万元至200 万元罚款,并可以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 倍至3 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 万元的,并处1 万元至5 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由此可见,无论是虚假广告的制作者、发布者,还是互联网平台,都应承担相应责任。有关部门应当重视这种屡禁不止的虚假广告,既要处罚始作俑者,更应处罚那些充当帮凶的网络平台,让其为放纵甚至刻意推荐虚假广告的恶行付出成本,以警示其他网络平台尽到把关义务,共同抵制虚假广告。

作者:史洪举(2023年2月14日 新安晚报 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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