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9月14日召开全国法院第七次少年法庭工作会议,强调要依法严惩杀害、伤害、性侵、拐卖、虐待等各类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对挑战法律和伦理底线的,坚决依法严惩,决不姑息。要完善涉诉未成年人权益的特别保护方式,全面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探索建立儿童救助协作制度,完善性侵害儿童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性侵儿童案件特殊证据标准。(9月15日央视新闻)
公开性侵儿童罪犯信息,目的是为了维护公众安全,避免同一行为人再次制造悲剧。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熟人犯罪比例相对较高,有性犯罪前科者再次犯罪比例相对较高。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的数据显示,在2017年媒体公开报道的378起性侵未成年人(14岁以下)案例中,施害人为多次作案的有120起,熟人作案209起。
有心理学家研究证明,性侵儿童者再犯率为各类罪犯之首。据报道,台湾连续暴力性侵犯的再犯率高达95%。日本犯罪白皮书显示,因性侵女性而被判处有罪的人中,约有16%的人会再次因性犯罪而被逮捕。美国的一项研究则发现,入狱的异性恋童癖的重犯率是18.2%,同性恋童癖的重犯率是34.5%。
可见,即便此类罪犯经过服刑、劳动改造,甚至心理矫治,也难以彻底洗刷其“再犯”心理。那么,一旦其出狱之后,将对防范能力较差、自我保护意识较弱的未成年人带来极大威胁。而公众安全、社会治安水平、未成年人权益显然比罪犯的肖像权、个人信息权重要,无论如何衡量,后者也不能凌驾于前者之上,在法益平衡上,理当让渡于前者。或者说,当无法将恶魔永远关入笼子时,就应当在恶魔出笼前公开相关信息,让人们辨识并远离。
要知道,在特别强调人权保护的一些国家,对此类犯罪者的限制却更加严格,如美国的“梅根法案”及其加强版“杰西卡法案”,韩国的“熔炉法”。其中一些规定近乎苛刻,如规定此类犯罪不得假释、缓刑,刑满释放后还要配备可以跟踪、监控的电子脚镣,并公开相关信息,甚至对其进行化学阉割。
公众的安全尤其未成年人的利益不能被虚置,故构建科学合理的公开性侵儿童罪犯信息非常必要。最高法的做法回应了公众关切,体现了司法担当和积极作为。具体操作中,不妨借鉴域外经验,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手段,构建全国共享、全方位的数据库。如根据罪犯危险级别决定是否通过微博、网站、微信等平台推送此类人员信息,公布其面部照片,强制佩戴定位监控设备,向其活动周边的教师、家长发出预警等。进而对此类人员中潜在的作恶者实施最有力的威慑,将其对社会和未成年人的潜在威胁降至最低。
作者:史洪举(2022年9月16日 新安晚报 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