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的是滴滴,来接我的却是斑马快跑,发生纠纷,我投诉后又从犇犇退款。”近日,甘肃兰州消费者何先生向记者讲述自己在当地打网约车的经历,令人对聚合平台的经营模式产生疑惑。据了解,何先生的经历并非个例,这从侧面反映出网约车经营“杀”入聚合平台后带来的诸多乱象。(8月3日《工人日报》)
聚合平台经营模式是一种新生事物,已成为支付、网约车等领域新的赛道。就网约车领域而言,已出现多家聚合平台,华为、腾讯等最近也选择聚合模式进军网约车行业。这种“聚合模式”,是指引来多家网约车企业共驻一家平台,其自身却不直接设置运力,仅提供乘客与入驻网约车撮合服务的模式。
这种聚合平台有点像“媒婆”或“中介”,主要起介绍作用。在我国网约车企业、车辆增多且碎片化存在的情况下,消费者约车时不免遭遇选择困扰。而聚合平台可以提供多家企业的很多车型让消费者来选择。可以说,聚合模式是一种利用互联网平台优势整合行业资源,创造多赢或共赢的好模式。
对消费者来说,在聚合平台约车有更多选择,可享受更高效更便利的服务。因为这种平台集中更多服务资源以供消费者选择。对入驻聚合平台的网约车企业而言,可让旗下网约车司机有更多接单机会,自然有助提升经营业绩。而聚合平台通过提供撮合服务也会有抽成收益。于行业而言,服务资源得到了整合。
然而,这样的模式在实践中却有些走样变形。报道显示,聚合平台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和“平台之中有平台”等新业态,这很容易让消费者犯晕。更严重的问题是,有些聚合平台接入了不合规网约车平台、车辆等。这给消费者权益保障埋下了隐患。所以,急需针对聚合模式弊病开方抓药,防止被玩坏。
由于聚合模式是一种新生事物,现有网约车及网约车平台管理制度对此缺乏规范。笔者以为,聚合模式值得鼓励和支持,但这种模式带来的乱象亟待系统治理,包括建立相关制度,明确聚合平台、入驻网约车企业、司机等的具体责任。如此才能让聚合模式“聚”的是规范服务而非乱象。
同时,要厘清聚合模式中各方的关系。因聚合模式中各种关系比较复杂,不仅会绕晕消费者,也容易引发各种纠纷。尤其是,如何保障聚合模式中消费者合法权益,是需要重点思考和解决的问题。比如说,应当保障消费者事先知情权 — —即约车、接人、退款是哪家企业;当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害,聚合平台应先行赔偿等。
作者:丰收(2022年8月4日 新安晚报 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