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据滁州中院消息:9月10日下午,随着审判长敲响法槌,凤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治安行动队原队长丁某某受贿罪一案在来安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某在担任凤阳县西部地区矿山巡查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矿山巡查执法、车辆查扣处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6.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丁某某对其犯罪行为做了深刻的忏悔,因私欲膨胀,心存侥幸,最终走向了无法挽回的深渊。此次庭审安排了人大、县直机关工委、法院、公安局、税务局等百余名机关工作人员旁听。
这种直击内心的现场警示教育,让在场的公职人员们深刻认识职务犯罪的危害,从内心深处筑牢不敢腐的防线,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达到了“旁听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