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太和县朝阳社区居委会主任宋伟挪用公款、贪污受贿,获刑7年

©原创 朱庆玲 2020-09-03 13:55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日前,太和县法院审结了一起贪污受贿案,原太和县朝阳社区党总支副书记、居委会主任宋伟因挪用公款、贪污、受贿,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宋伟违法所得108476.22元予以追缴(已追缴)。

被告人宋伟,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9月任太和县城关镇新陈寨村党支部委员、兼任报账员;2015年10月任太和县城关镇朝阳社区党支部委员、兼任报账员;2018年7月任朝阳社区党支部副书记,2018年8月至案发前任朝阳社区党总支副书记、居委会主任。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7年5月,宋伟在受太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委托从事朝阳社区征地补偿款发放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挪用征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044.841782万元,进行营利活动。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847622万元。

2018年3月,宋伟在受太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委托从事城关镇朝阳社区新陈寨自然村自土地补偿款、地面附属物补偿款、土地流转金发放等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陶某某名义冒领土地附属物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8.2136万元。2019年3月18日,宋伟将18.2136万元土地补偿附属物补偿款退还至太和县城关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中心账户。

2016年上半年,宋伟在受太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城关镇朝阳社区新陈寨自然村被拆迁房屋权属指认工作期间,先后收受陈某某、季某、季某某、侯某等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7万元。为陈某某等人牟取利益。

另查明,2020年1月10日,太和县监委对被告人宋伟采取留置措施,如实供述了太和县监委已经掌握的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犯罪事实,主动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涉嫌犯贪污罪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伟受太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委托从事土地补偿款、地面附属物补偿款、土地流转资金发放及被拆迁房屋权属指认等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被告人宋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已掌握的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犯罪事实,主动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贪污罪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宋伟对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构成坦白,对贪污罪构成自首。被告人宋伟所贪污赃款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宋伟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罚。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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