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获刑18年!宿州孙青晨等21人涉恶案一审宣判

©原创 彭玲 2020-09-01 08:19

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据宿州检察消息:2020年8月30日下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孙青晨等21人犯诈骗、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罪一案在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使用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孙青晨以宿州市鑫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依托,非法从事车辆抵押、质押借款业务,指使或伙同被告人王跟东、徐宗宇、朱楠楠、印锋雪、孙涛、赵彬、杨明明、赵亚州等人对多名被害群众采取欺骗、威胁、暴力、滋扰等手段多次实施诈骗、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孙青晨为纠集者,被告人王跟东、徐宗宇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法院审理认为:孙青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和指使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纠集多人对他人实施辱骂、恐吓,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和经营秩序,情节恶劣;指使他人故意毁损公民财物,数额较大;指使他人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伪造公司印章罪。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孙青晨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罚金人民币一百零三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六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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