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一公司直接责任人司法拘留三次仍拒执 获刑一年半

©原创 2020-08-18 09:32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公司直接责任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依然将钱款挪作他用,拒不交出公司账目,被司法拘留三次后仍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义务。8月14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滁州某包装公司是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唐某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6月27日,琅琊法院依法判决该包装公司一次性给付安徽某汽车部件公司保证金100万元。判决生效后及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后,唐某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2014年11月18日和12月29日,该包装公司2次从银行借、贷款共计1100万元,挪作他用或用于偿还其他欠款,并未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

2015年11月19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包装公司给付郑州某建筑公司滁州分公司工程款3453296.46元及相应的违约金损失。判决生效后,郑州某建筑公司滁州分公司向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6月23日,滁州市中院指定琅琊法院执行。琅琊法院向该包装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因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18年5月,唐某先后两次被司法拘留。在拘留期间,琅琊法院要求唐某交付公司账目,唐某称账目遗失无法交付,但却在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将该公司账目移交给了破产管理人。

在另一借款合同案件中,唐某也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琅琊法院拘留15日。案件审理期间,唐某向法院缴纳案款六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作为滁州某包装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该包装公司将钱款挪作他用,没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侵犯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被告人唐某在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向法院交付公司账本用于查明公司财产。被告人唐某在一审宣判前履行六万元案款,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汪玉芳 曹静平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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