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获刑14年10个月 滁州全椒县8人涉恶案宣判

©原创 彭玲 2020-08-02 10:57

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7月31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余某、刘某、董某某8人涉嫌恶势力团伙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宣判。

被告人余某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与前罪所判刑罚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一万元;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八万五千元;被告人董某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八千元。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至四年不等的刑罚,并处六万三千元至二万四千元不等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余某、刘某、董某某、左某(另案处理)四人为实施“套路贷”犯罪,共同出资开办“汇鑫商贸有限公司”,采取诱骗、威胁等手段让被害人填写“借款协议”、翻倍借条。公司设置22天为一个还款周期,当场扣除借款金额30%左右的“砍头息”,收取“看家费”、“香烟费”等费用,如若被害人未按期还清借款协议上的借款,余某、刘某既认定借款人违约,遂自行或安排张某某、王某、胡某、周某、谢某进行电话催债,对被害人及其家人等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威胁、恐吓、滋扰、殴打等行为,或借助诉讼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形成了以余某、刘某、董某某等人为组织领导者,张某某、王某、胡某、周某、谢某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等方式,使用哄骗、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多次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当地金融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审理查明的各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以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案判决书长达40页。

因涉案人数多、8名被告人分处关押,全椒法院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涉黑案件审理工作,安排干警至全椒县看守所、通过远程宣判的方式进行宣判,最大限度筑牢疫情隔离屏障,彰显打击扫黑除恶犯罪坚定决心。

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