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宣判 主犯获刑十八年半

©原创 朱庆玲 2020-07-30 18:51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7月30日上午,望江县人民法院对李某泉等17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行贿罪9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主犯李某泉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七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相应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

经查,被告人李某泉以合法公司为依托,纠集甘某峰等16人,在李某泉的组织、领导下,形成稳定的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称霸一方,在太湖县晋熙镇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以李某泉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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