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一女子参加传销做“家长” 获刑1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原创 朱庆玲 2020-07-28 20:01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近日,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被告人安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90后安某系安徽省阜阳市人,女,初中毕业后一直在外打工。2017年年初,安某经人介绍在江苏省溧阳市加入“天津天狮”传销组织,成为该组织E级业务员。后安某发展了多名下线,逐渐晋升为该组织C级别领导职务。2017年11月份,安某开始不满足于当地的市场,在别人的带领下,来到马鞍山市雨山区组建“天津天狮”传销团队,以所谓“天津天狮”名义,采取购买虚拟产品份额形式,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的方式从事传销活动。其中,安某被安排担任雨田村某室“家长”。在该传销组织中,家庭成员需要遵守“家长”制定的生活制度,学习“天津天狮”传销理论知识,“家长”鼓励家庭成员以“介绍工作”、“婚恋交友”等名义邀约新人加入,缴纳2800元人民币购买一份虚拟“产品”份额,就可以成为会员,就有资格发展下线。“家长”负责收取每个家庭成员交纳的费用并统一上交给共同的上级领导。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安某共上交10单产品,合计费用人民币28000元。后安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安某伙同他人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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