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私刻公章订合同 拘役罚金均难逃

©原创 叶素健 2020-07-28 11:14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合伙承包的工程需购买混凝土,但建材公司只愿与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两人因找不到挂靠公司,而动起歪心思,私刻一枚他人公司印章签订合同。近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伪造公司印章罪案,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张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等人合伙承包了明光市某公路畅通工程,因工程需购买混凝土。赵某某、张某某找到滁州市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建材公司”),希望赊购混凝土,但建材公司提出不与自然人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只愿意与公司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赵某某、张某某因找不到挂靠公司,便商议私刻一枚公司印章与建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赵某某、张某某二人私自刻印了一枚“安徽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印章,并与建材公司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之后,建材公司供应给赵某某两人四百万余元的混凝土。后因拖欠货款,2019年7月26日,建材公司到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安徽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其混凝土款,后发现赵某某、张某某存在私刻公司印章的嫌疑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至此案发。

2020年1月13日,经滁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印章均系伪造。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两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结合其所在社区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张慧文 曹静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叶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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