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获刑15年8个月 潜山一恶势力团伙案一审宣判

©原创 彭玲 2020-07-22 17:10

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据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7月21日上午,潜山市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团伙案件,陶某等八名被告人分获十五年八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加大打财断血力度,共判处罚金41.95万元、责令退赔99.7726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37.6万元、返还财产215.8万元,有力地铲除了恶势力经济基础。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陶某、郝某、徐某军、阮某、谢某云、许某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民间借贷名义,骗取或企图骗取他人财物,实施诈骗,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各被告人为索取超过法定利率的债务,追逐、拦截、恐吓他人多次;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者要挟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明知他人通过犯罪手段所得车辆,仍实施买卖行为获利等犯罪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与郝某、徐某军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威胁等手段,在潜山市范围内多次以车辆抵押借款为名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导致车辆脱离所有人控制,无序流动,扰乱民间借贷、二手车交易市场等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团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解释规定,依法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六千元;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郝某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三千元;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徐某军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阮某、谢某云、郭某、许某琴、李某分别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四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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