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今年3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常常于夜晚时分在街头游荡,采用“拉车门”的方式三次偷盗出租车内的硬币和零星财物共计385元,尽管每次盗窃的数额都不大,但他还是因为多次盗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日,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结了这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1日晚,被告人方某某在马鞍山市花山区微山花园一期微山路马路边,趁周围无人之际,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胡某某放置于出租车内面值一元的硬币150枚,得手后就迅速离开了现场。3月2日晚,被告人方某某在马鞍山市雨山区军民路建中学校马路边,用同样的方法窃得被害人朱某某放置于出租车内面值一元的硬币35枚。3月6日晚,被告人方某某又故伎重施在马鞍山市雨山区红旗中路路灯管理所门口,窃得被害人孙某某放置于出租车内的人民币200元。
2020年3月10日,马鞍山市公安局平湖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方某某传唤至该所,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将盗窃钱款全额退赔各被害人,被害人孙某某对其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85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积极向各被害人退赃,并得到被害人孙某某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