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近日,六安市霍山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汪某某危险驾驶一案。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6月23日从法官处了解到,被告人汪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正是疫情防控的紧要阶段,被告人汪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面包车行驶至龙井河加油站附近的卡点时,态度蛮横,不听从疫情防控人员指挥,并与防控人员发生口头争执,随后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经鉴定,被告人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6mg/100ml,属醉酒驾驶。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汪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本院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俞晓其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窦祖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