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一女子放火烧医院 一审被认定构成放火罪

©原创 张安浩 2020-06-15 12:29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寿县一女子胡某某因对原单位及部分原同事不满,竟然放火烧医院。记者今天从寿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胡某某一审被认定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1月3日12时许,胡某某因对原单位及部分原同事不满,来到寿县中医院住院部,趁无人之际,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中医院住院部三楼ICU主任办公室医生白大褂及部分书籍点燃后离开,引发消防喷水系统将火熄灭。胡某某离开三楼之后步行往上,又分别到七楼外一科值班室、八楼外二科主治室、十二楼内一科值班室点燃了医生白大褂,到十四楼内三科值班室点燃了窗帘,该四处火点均被及时发现扑灭。当天,胡某某还使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分别剪断了八楼外二科医生办公室部分鼠标及电话线、九楼骨一科医生办公室部分电话线、十楼骨二科主任和医生办公室部分鼠标及电话线、十三楼内二科医生办公室电话线。随后胡某某逃离现场。

经司法鉴定,案发时胡某某抑郁发作,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同时查明,胡某某被警方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胡某某家人已代其赔偿寿县中医院5888元,并获得寿县中医院的谅解。

法院认为,胡某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放火罪。案发时,胡某某抑郁发作,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叶世新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张安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