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记者从安徽法院网获悉,5月29日,铜陵市铜官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涉恶案件,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钟某与何某(已判决)系夫妻关系。何某于2017年8月7日在铜陵市成立安徽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从事商业账款催收服务咨询等业务。后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8年2月起,在何某的策划、指挥下,招募人员、设立业务部、组。雇佣沈某为主管,指示、安排各小组非法催收工作任务;雇佣李某等人(均已判决)为组长,负责上传下达工作任务,下发拨打电话和发送短信任务量,统计业绩,查看组员发送信息和拨打电话量,并采用分享“淫秽类、恐吓类”等图片内容,来提高催款回款率,提升全组工作绩效;招募并指使各组成员周某等人对“钱邦顺借”、“闪现贷”、“手机贷”等网贷平台的欠款人及其手机通讯录的联系人,采用向多方发送合成的淫秽、灵堂墓碑、诅咒侮辱类照片、“呼死你”软件电话轰炸或直接拨打电话谩骂等滋扰、纠缠、恐吓的非法手段实施债务催讨,胁迫债务人还款,共非法获利100余万元,给受害人工作、生活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期间,被告人钟某受何某的安排,在铜陵市财富广场内负责为该职场招募员工,管理员工工作纪律、督促员工业绩等工作,为何某等人从事非法催收还贷业务提供帮助。该组织利用其公司层级管理制度,形成了以何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钟某及周某等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明知何某有组织地多次采取滋扰、纠缠等手段威胁、恐吓他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钟某同何某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被告人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亦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该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鉴于其未直接参与实施威胁、恐吓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且经社会调查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