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据歙县人民法院消息,4月8日下午,歙县人民法院利用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徽城镇党委原副书记、原镇长汪维仁受贿、贪污一案。
该案经歙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由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至2019年,被告人汪维仁在担任歙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中队长、徽城派出所所长、交管大队大队长、公安局副局长、徽城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16670.92元。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汪维仁在担任歙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大队长期间,将应该上缴财政的资金用于个人送礼等开支,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5915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维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汪维仁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分别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就指控事实和相关证据充分发表了质证意见,并就受贿、贪污犯罪的部分事实、数额认定及量刑方面进行了法庭辩论。被告人汪维仁作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知罪、认罪、悔罪,接受法庭的公正审判,请求法庭依法从宽处罚。
鉴于案情重大复杂,法庭在听取被告人汪维仁最后陈述后,宣布休庭并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