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犯获刑24年!涡阳法院一审宣判沙如意等17人涉黑案

©原创 彭玲 2019-12-31 15:56

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据亳州中院公众号消息,12月31上午,涡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沙如意、陈大刘等17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骗取贷款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危险驾驶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被告人沙如意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骗取贷款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撤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09年12月17日作出的缓刑判决,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陈大刘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骗取贷款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余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六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沙如意、陈大刘、高金生、徐明、乔路献、孙玉涛、朱光辉、张红波、李猛猛、邓长奇、李井辉、加安徽、车平心、刘勇、赵世界、刘亮亮、赵向南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自成立以来,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获取非法利益,并将该部分经济收入用于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和壮大。该组织为了聚敛钱财,通过暴力、软暴力等手段或者利用组织的强势地位,大肆实施骗取贷款、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危险驾驶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市场秩序和生活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以沙如意、陈大刘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综合17名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内所起的作用,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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