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认罪认罚又反悔,抗诉后二审改判加刑

©原创 窦祖军 2019-12-11 19:15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记者12月11日从六安市裕安检察发布的案讯了解到,近日,由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李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六安市中级入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改判上诉人李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该案是六安市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依法抗诉获二审改判的案件。

2019年6月26日凌晨,李某某酒后驾车驶入六安市交警二大队院内,并在院内大声吵闹。值班民警发现李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9.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审查起诉阶段,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告知李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李某某表示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在其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该院于2019年8月27日依法提起公诉。9月11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法院釆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当庭判处李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9月12日,李某某以其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原判刑罚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并请求适用缓刑。裕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宣告后李某某上诉,应视为对其认罪认罚的反悔,原量刑建议提出的基础已不存在,在原量刑建议基础上作出的判决属于量刑畸轻,故依法提出抗诉。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认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又上诉,应视为对认罪认罚的反悔,原判刑罚所依据的原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基础已不存在,原判据此作出的判决量刑畸轻,且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9.3mg/100ml,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不符合宣告缓刑条件。故采纳抗诉理由,依法改判上诉人李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检察官提醒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条件是真诚认罪悔过、自愿接受处罚,从而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固然享有反悔权利,但一旦反悔上诉,则是对原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撤销,从宽的基础不复存在,应依法重新量刑。检察机关依法享有抗诉的权利,二审可能会受到比原审更重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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