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据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萧县三名男子明知亲戚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近日,被萧县人民法院以窝藏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葛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祖某乙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管制十个月。
1998年2月,萧县丁里镇村民祖某甲(已判决)因涉嫌故意伤害罪逃匿。2017年9月11日,祖某甲回到淮北市,被告人祖某乙(系祖某甲之兄)明知祖某甲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自家房屋供其居住,次日公安机关到被告人祖某乙家中抓捕祖某甲未果。被告人葛某(系祖某甲外甥)明知祖某甲是犯罪的人而驾车将其带至别处,并在路途上通过微信、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系祖某甲之子)。被告人王某明知祖某甲是犯罪的人而为其安排车辆,当日将祖某甲送至广东。祖某甲在被告人王某的劝说下于2017年9月23日到萧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葛某、祖某乙于2017年9月12日被萧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王某于2017年10月3日到萧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葛某、祖某乙、王某明知祖某甲系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窝藏罪。被告人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葛某、祖某乙、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