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4月2日,山东潍坊昌邑市民营企业家张建宁涉税案二审由山东省高院开庭审理。而就在上个月,“两高”发布最新涉税司法解释,其中对虚开专票罪进行了压缩性解释。在这样的背景下,该案会不会成为“两高”最新涉税司法解释发布后改判第一案?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近日,大皖新闻记者进行了采访。
一审判刑十年六个月
2009年,在北京读完硕士的张建宁回到老家山东潍坊昌邑市投资创业。2019年11月,张建宁和公司两名员工被当地公安以涉税犯罪为由刑拘并逮捕,由此身陷囹圄。
4月14日,大皖新闻记者获得的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潍坊滨海新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昌邑市龙之源热力有限公司,被告人张建宁、李华忠、邹宗滨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2月2日向潍坊市中院提起公诉。潍坊市中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22年12月19日中止审理,于2023年6月12日恢复审理,并在2023年6月21日审理终结。
潍坊市中院认为,被告单位潍坊滨海新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昌邑市龙之源热力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张建宁、李华忠,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邹宗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抵扣骗取国家税款,扰乱国家税收秩序,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刑罚。
鉴于被告单位就本案多抵扣的税款作了抵扣转出,可依法对被告单位潍坊滨海新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昌邑市龙之源热力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张建宁、李华忠,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邹宗滨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华忠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邹宗滨系自首、从犯、认罪认罚,应依法减轻处罚。
潍坊市中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建宁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被告人李华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邹宗滨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一审判决后,张建宁当庭表示上诉,2023年6月27日提交上诉状,上诉至山东省高院。
二审庭审进行激烈辩论
4月13日晚,张建宁的辩护律师徐昕告诉大皖新闻记者,4月2日,控辩双方围绕张建宁的两家公司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开票方全额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抵扣是否给国家增值税造成损失,是否属于“两高”涉税司法解释第十条中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情形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庭审从当日上午九点多一直持续到晚上十点半。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两高”涉税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进一步量化了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对伪造、非法出售、购买、虚开发票等各类涉发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予以明确。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了限缩,突出本罪打击的对象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核心功能而进行虚开的行为,将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而虚开的行为,排除在本罪打击范围之外,防止轻罪重判。
在山东张建宁案二审庭审中,控辩双方在“有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上各执一词,山东省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坚持一审公诉意见,认为:即使开票方足额缴纳了增值税,受票方的抵扣行为也给国家增值税造成了损失。
被告张建宁及其公司辩护律师认为,被告有实际生产经营业务,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超出实际经营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开票方足额缴纳增值税后,国家税务部门通过开票方收到了足额的增值税,受票方通过发票抵扣的增值税,也是开票方缴纳的增值税,该行为并不会给国家增值税税款造成损失。
目前,二审尚未宣判,大皖新闻记者将持续关注。
大皖新闻记者 许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