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近日,南通中院审理了一起因恶意追赶截停他人车辆发生损坏而导致的保险合同纠纷案。
“路怒族”竞逐他人车辆酿事故
2022年5月12日,马某在驾驶车辆时遭遇同向行驶的邵某违规变道,二人发生口角。后马某报警,接警人员让马某记住对方车牌号等候处理。马某要求邵某一同前往派出所,但邵某不予理睬并继续驾车前行。于是,马某一怒之下在公共道路上上演了一出“汽车追逐战”。
当邵某在路口调头时,马某欲驾车挡在邵某车前,但因操作不当、路面湿滑等原因,马某所驾车右前部与邵某所驾车左前部碰撞,两车损坏,共造成财产损失15万余元。经交警认定,马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马某所驾驶车辆为南通某宇公司所有,该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37万余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300万元,同时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后某宇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2022年6月,保险公司作出《拒赔通知书》,其中载明,当事人在明知会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在城市道路上追逐、拦截的危险行为,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保险责任。且根据保险条款责任第十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为保险除外责任,故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无奈之下,某宇公司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支付财产损失保险理赔款15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诉讼过程中,双方均确认马某与邵某在2022年5月12日那天发生纠纷时,虽然事出同方向行使的邵某忽然违规变道,但二人车辆并未发生碰撞。
历经一二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无需担责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对在下班高峰期,且雨天路滑、变更车道和追赶截停所蕴藏的潜在事故风险,应有明确的预知。根据事故当时两车的行车轨迹及双方的相对车速和路面的湿滑路况,马某应当明知其拦截行为将不可避免地发生两车碰撞的结果,但主观上仍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因此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故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某宇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争议焦点
涉案事故是否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理赔责任。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保险合同条款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对机动车损失保险约定的责任范围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对第三者责任保险约定的责任范围为意外事故。因此,认定涉案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意外事故,是确定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
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马某陈述,马某作为车辆驾驶人,在车流、人流较多的下班高峰以及雨天路滑状况下,一路追赶拦停他人车辆,其应当预见到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但仍将车辆置于可预见的且不必要的危险状态下,造成事故的原因与马某的追赶拦停行为直接相关,故涉案交通事故并非“不可预料”及“无法控制”的意外事故,不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
综上,南通中院认为,保险公司无需就此承担保险责任,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 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