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据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6月12日发布,近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发出无锡首份违反人格权保护禁令处罚决定书,对一起违反人格权保护禁令的行为处以罚款1万元。目前,被处罚人李某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缴纳罚款。
2022年3月,苏某因人格权纠纷将李某诉至滨湖法院,同时申请了人格权保护禁令。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的行为确实对苏某的名誉及正常生活造成了负面影响,苏某符合申请人格权保护禁令的法定条件,遂于2022年3月21日出具人格权保护禁令,禁止李某作出张贴字条以及在网络平台上侮辱、诽谤苏某的行为。2022年10月,滨湖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某的行为造成苏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判决李某承担侵权责任。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然而,在案件二审过程中,李某却无视禁令,又在他的个人抖音上发布视频,配文侮辱、诽谤苏某。该视频被网友大量点赞、评论、转发。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法院出具的人格权保护禁令,妨害了司法秩序。因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李某罚款1万元。李某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懊悔不已,立即缴纳了罚款。
人格权保护禁令是《民法典》创设的重要制度,其本质是申请人诉诸公权力、以及时制止他人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可以防止侵害人格权的损害后果发生或扩大,具有对人格权保护的事前预防功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本案中,李某对苏某享有债权,可采取诉讼手段主张自己的权益,但李某在与苏某的经济纠纷法律事实尚未形成结论的情况下,采取曝光、辱骂等过激行为公开损害苏某的个人名誉,且在法院作出人格权保护禁令后,仍不思改正,拒不执行生效裁定,进一步造成苏某的社会评价降低,主观恶意较大。
法院对李某的惩处说明,人格权保护并不会仅仅停留在发布禁令、司法文书等表层面,对于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法治时代,每个民事主体都应规范自身行为,依靠人格攻击来损毁对方的做法只会害人害己。
编辑 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