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浙江省海宁市一六旬男子吴某某,只因医药费报销问题记恨居委会财务人员,竟提刀去砍对方,后被夺刀,未果。日前,浙江省海宁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吴某某,男,1960年出生于浙江省海宁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海宁市。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14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某因医药费报销问题对海宁市马桥街道先锋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人员潘某怀恨在心,欲杀害对方,遂携带菜刀至先锋社区居民委员会办事大厅财务室,持刀朝被害人潘某脖颈处挥去,被被害人夺刀而未果,后被告人吴某某又咬伤被害人潘某右手臂。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现场扣押菜刀1把。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吴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及从宽处理。
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储雯静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