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庐江县一健身房老板张某拖欠员工工资1万元,经调解后,仍不按时支付,被县人社局罚款2万元。后县人社局多次催告,张某始终仍未能履行。县人社局向庐江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近日,庐江县法院作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据了解,2022年8月28日,庐江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朱某、赵某等6人投诉,称张某在经营庐江县某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期间,拖欠6人工资一直未支付,要求依法处理。
经立案调查,张某在公司经营期间拖欠朱某、赵某等6员工工资1万余元,张某于2022年8月29日出具承诺书,承诺于当天17时前将拖欠的员工工资全部支付到位,否则愿意接受一切法律责任。然而,张某并未按约支付。
2022年11月,庐江县人社局认定,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张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后经县人社局多次催告,张某始终仍未能履行。2024年1月15日,县人社局向庐江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庐江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县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县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
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县人社局对张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 张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