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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出台“总部经济10条”

©原创 2023-08-22 17:58

大皖新闻讯 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发布微信号8月22日消息,8月21日,《合肥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印发,其中出台了支持“总部经济”的10条政策。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本政策提出的发展目标是:围绕“做优存量、做大增量、提升质量”,加大总部企业引进和培育力度,支持在肥企业打造制造基地+研发中心、销售中心、上市主体、供应商集群、配套基金“1+5”发展格局。力争到2025年,总部企业数量超过150家,实现三年翻一番,成为长三角总部经济重要集聚地。

本政策提出的10大支持政策是:

(一)荣誉激励。

对获得认定的总部企业颁发“合肥市总部企业”标牌,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申报各类专项政策资金,并依托全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推介。

(二)多作贡献奖励。

对总部企业年度营业利润和本地经济贡献两项指标均较上年增长10%及以上,且年度本地经济贡献不低于近两年最高值的,按照年度营业收入的1%且不高于本地经济贡献增量的4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其中最高不超过20%可由企业发放给管理团队。

(三)核心员工激励。

总部企业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较上年度增长20%及以上且不低于近两年最高值的,对不超过员工总人数的10%且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40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其上年度工资性年收入的2%给予奖励。

(四)产业链对接和场景应用支持。

支持总部企业在肥举办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供应商大会,对参会企业150家(含)以上、实际会期2天或在肥住宿1天及以上,且达成合作协议超10亿元的会议,一次性给予50万元支持;参会企业每增加50家,奖励资金增加2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开展总部企业专场产业链供需对接、场景对接活动,为总部企业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提供场景机会,支持快速落地推广。

(五)金融支持。

对获得多作贡献奖励的总部企业,上一年度新增贷款的,按实际贷款利息金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贴息。总部企业将上市主体迁入我市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总部企业的信贷投放,支持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加强总部企业项目投资,鼓励总部企业与各类资本合作设立产业基金。

(六)办公用房支持。

总部企业在我市新购、自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照每平方米500元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分3年安排,每年不超过企业年度本地经济贡献。

(七)用地保障。

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总部企业项目,按照新型产业用地方式供应土地。鼓励总部企业节约集约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现有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八)服务保障。

建立市领导联系总部企业制度,设立总部企业联络专员,在项目落地、生产经营、研发创新、招工引才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保障。总部企业高层次人才可参照享受重点产业链企业相关人才政策,并根据贡献情况给予总部企业一定高层次人才自主评价名额。对非本市户籍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子女,按照相关政策,由企业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九)出入境和通关便利。

将总部企业纳入出入境中管办证白名单,建立“一对一”专人联系服务机制,确保5个工作日内完成签发制证。支持在货物进出口通关等方面为总部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

(十)“一事一议”支持。

对在肥重点企业新设立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等,或对合肥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作用、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政策支持。

本政策中总部企业当年享受的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本地经济贡献净留成。享受购房补贴的总部自建自购办公用房,3年内不得租售或者改变房屋用途。总部企业在享受政策支持过程中弄虚作假、拒绝配合资金绩效评价和检查的,按规定取消或收回资金,并纳入诚信管理。

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每年根据施行情况,经合肥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对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政策与市级及县(市)区、开发区同类型政策,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与“一事一议”政策不重复奖励。若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政策咨询电话

市发改委:0551-63538707

市商务局:0551-63538619

市经信局:0551-63538561

市金融局:0551-63532160

市房产局:0551-62640844

市自规局:0551-62778592

市委组织部:0551-63537406

市教育局:0551-63505160

市投促局:0551-63538768

编辑 许大鹏


大皖新闻讯 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发布微信号8月22日消息,8月21日,《合肥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印发,其中出台了支持“总部经济”的10条政策。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本政策提出的发展目标是:围绕“做优存量、做大增量、提升质量”,加大总部企业引进和培育力度,支持在肥企业打造制造基地+研发中心、销售中心、上市主体、供应商集群、配套基金“1+5”发展格局。力争到2025年,总部企业数量超过150家,实现三年翻一番,成为长三角总部经济重要集聚地。

本政策提出的10大支持政策是:

(一)荣誉激励。

对获得认定的总部企业颁发“合肥市总部企业”标牌,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申报各类专项政策资金,并依托全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推介。

(二)多作贡献奖励。

对总部企业年度营业利润和本地经济贡献两项指标均较上年增长10%及以上,且年度本地经济贡献不低于近两年最高值的,按照年度营业收入的1%且不高于本地经济贡献增量的4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其中最高不超过20%可由企业发放给管理团队。

(三)核心员工激励。

总部企业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较上年度增长20%及以上且不低于近两年最高值的,对不超过员工总人数的10%且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40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其上年度工资性年收入的2%给予奖励。

(四)产业链对接和场景应用支持。

支持总部企业在肥举办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供应商大会,对参会企业150家(含)以上、实际会期2天或在肥住宿1天及以上,且达成合作协议超10亿元的会议,一次性给予50万元支持;参会企业每增加50家,奖励资金增加2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开展总部企业专场产业链供需对接、场景对接活动,为总部企业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提供场景机会,支持快速落地推广。

(五)金融支持。

对获得多作贡献奖励的总部企业,上一年度新增贷款的,按实际贷款利息金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贴息。总部企业将上市主体迁入我市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总部企业的信贷投放,支持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加强总部企业项目投资,鼓励总部企业与各类资本合作设立产业基金。

(六)办公用房支持。

总部企业在我市新购、自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照每平方米500元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分3年安排,每年不超过企业年度本地经济贡献。

(七)用地保障。

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总部企业项目,按照新型产业用地方式供应土地。鼓励总部企业节约集约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现有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八)服务保障。

建立市领导联系总部企业制度,设立总部企业联络专员,在项目落地、生产经营、研发创新、招工引才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保障。总部企业高层次人才可参照享受重点产业链企业相关人才政策,并根据贡献情况给予总部企业一定高层次人才自主评价名额。对非本市户籍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子女,按照相关政策,由企业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九)出入境和通关便利。

将总部企业纳入出入境中管办证白名单,建立“一对一”专人联系服务机制,确保5个工作日内完成签发制证。支持在货物进出口通关等方面为总部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

(十)“一事一议”支持。

对在肥重点企业新设立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等,或对合肥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作用、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政策支持。

本政策中总部企业当年享受的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本地经济贡献净留成。享受购房补贴的总部自建自购办公用房,3年内不得租售或者改变房屋用途。总部企业在享受政策支持过程中弄虚作假、拒绝配合资金绩效评价和检查的,按规定取消或收回资金,并纳入诚信管理。

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每年根据施行情况,经合肥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对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政策与市级及县(市)区、开发区同类型政策,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与“一事一议”政策不重复奖励。若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政策咨询电话

市发改委:0551-63538707

市商务局:0551-63538619

市经信局:0551-63538561

市金融局:0551-63532160

市房产局:0551-62640844

市自规局:0551-62778592

市委组织部:0551-63537406

市教育局:0551-63505160

市投促局:0551-63538768

编辑 许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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