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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小区生活垃圾分类 合肥城管局最新回应

©原创 2023-07-14 11:02

大皖新闻讯  近日,有网友在合肥12345热线留言,提出关于《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建议。这位网友表示,施细则要求“小区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建成后,小区道路及楼道口设置的垃圾桶应当逐步取消,实行集中投放。” 问题:1、为什么要取消小区道路单元口的垃圾桶?不能设置分类垃圾桶吗?给居民日常生活带来极大不便!2、如果是考虑到环境原因,不能采用更加密闭环保的垃圾桶吗?制定分类垃圾桶的制造、使用标准?3、垃圾总量没有变化,完全可以通过合理的设计,避免分类垃圾桶增加过多占地。4、及时清运公共区域垃圾桶、保持公共区域清洁是物业公司的义务,为什么要把集中投放的任务转嫁到业主头上?如果是为了引导居民养成垃圾分类的习惯,那么如何判断居民是否养成了习惯?养成习惯后是否可以恢复小区道路单元口的垃圾桶?

7月13日,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回应如下:

1、关于“撤桶并点”问题:垃圾分类集中分类投放是住建部总结各城市探索经验后推广的工作模式。集中分类投放管理具有减少单位门口污染源数量、便于对居民集中开展分类投放监督引导、有利于垃圾桶集中统一保洁清理等优势。

2、关于“分类垃圾桶设计”问题:小区新建的垃圾分类定时定点集中投放点相对于原有垃圾桶具有密闭环保特点。垃圾分类强制入轨期间,投放点均配备督导员开展桶边值守,日常保洁维护,有利于小区环境提升。

3、关于“垃圾量”问题:居民参与垃圾分类有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在未进行分类时,大量可回收物混入其他垃圾造成资源浪费,大量厨余垃圾混入其他垃圾,造成垃圾发酵异味。随着垃圾分类投放的推广普及,居民参与率逐步提高,分类投放后可回收物及时流转,厨余垃圾一日两收,其他垃圾日产日清,小区内垃圾桶数量将会逐步缩减。

4、关于“物业责任问题”:依据《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物业单位是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居民是分类投放责任人。小区内卫生及垃圾桶管理是物业服务范围,但小区居民环境更需要广大业主的维护。

编辑 许大鹏

大皖新闻讯  近日,有网友在合肥12345热线留言,提出关于《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建议。这位网友表示,施细则要求“小区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建成后,小区道路及楼道口设置的垃圾桶应当逐步取消,实行集中投放。” 问题:1、为什么要取消小区道路单元口的垃圾桶?不能设置分类垃圾桶吗?给居民日常生活带来极大不便!2、如果是考虑到环境原因,不能采用更加密闭环保的垃圾桶吗?制定分类垃圾桶的制造、使用标准?3、垃圾总量没有变化,完全可以通过合理的设计,避免分类垃圾桶增加过多占地。4、及时清运公共区域垃圾桶、保持公共区域清洁是物业公司的义务,为什么要把集中投放的任务转嫁到业主头上?如果是为了引导居民养成垃圾分类的习惯,那么如何判断居民是否养成了习惯?养成习惯后是否可以恢复小区道路单元口的垃圾桶?

7月13日,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回应如下:

1、关于“撤桶并点”问题:垃圾分类集中分类投放是住建部总结各城市探索经验后推广的工作模式。集中分类投放管理具有减少单位门口污染源数量、便于对居民集中开展分类投放监督引导、有利于垃圾桶集中统一保洁清理等优势。

2、关于“分类垃圾桶设计”问题:小区新建的垃圾分类定时定点集中投放点相对于原有垃圾桶具有密闭环保特点。垃圾分类强制入轨期间,投放点均配备督导员开展桶边值守,日常保洁维护,有利于小区环境提升。

3、关于“垃圾量”问题:居民参与垃圾分类有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在未进行分类时,大量可回收物混入其他垃圾造成资源浪费,大量厨余垃圾混入其他垃圾,造成垃圾发酵异味。随着垃圾分类投放的推广普及,居民参与率逐步提高,分类投放后可回收物及时流转,厨余垃圾一日两收,其他垃圾日产日清,小区内垃圾桶数量将会逐步缩减。

4、关于“物业责任问题”:依据《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物业单位是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居民是分类投放责任人。小区内卫生及垃圾桶管理是物业服务范围,但小区居民环境更需要广大业主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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