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18岁男子在读中专期间在网上看到“上头电子类烟”的广告,购买吸食后发现有利润空间,遂萌生了自己制作的想法,于是自制“上头电子烟”售卖,因此被判决过一次,后又因犯贩卖毒品罪获刑四年八个月。
大皖新闻记者了解到,2021年7月,年仅18岁的戴某因自制“电子烟”售卖,被肥西公安机关抓获,经当地法院判决后,又因贩卖毒品罪漏罪被舒城检方公诉。舒城法院近日审理了该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没收其违法所得1130元,上缴国库。
据戴某供述,2020年其在读中专期间在网上看到“上头电子类烟”的广告,购买吸食后发现有利润空间,遂萌生了自己制作的想法,后戴某从网上购买材料回来进行配置制作,经不断试验开始长期调配制作售卖给他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戴某于2021年5月份在合肥开始自行配制“上头电子烟”,并通过微信对外出售牟利。2021年7月15日,肥西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了戴某,并查获了电子烟等毒品疑似物。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查获的电子烟等物品含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其间,被告人戴某多次通过微信向舒城籍吸毒人员戴某、苏某出售“上头电子烟”,获利1130元。
另查明,2021年12月30日肥西县人民法院判被告人戴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判决中已认定退赃24422元。2023年5月,被告人戴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漏罪被舒城检方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开庭审理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戴某退缴案涉违法所得1130元,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戴某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戴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没收被告人戴某的违法所得1130元,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全社会应该加强此类毒品的防范和认识,这种新型毒品比植物大麻毒品更易成瘾,更加隐蔽,不但会损害人们的身心健康,还会引发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因此,希望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深刻认识新型毒品危害性,珍惜生命,远离毒品。
大皖新闻记者 窦祖军 通讯员 方芳
编辑 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