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4月23日下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合肥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和合肥法院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从现场获悉,2022年,合肥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467件,其中民事案件3364件,刑事案件100件,行政案件3件。另开展诉前调解案件5287件。
案例1:盗用他人短视频,书店赔偿三万元
原告刘某为电视台主持人,同时在抖音等视频网站上发表短视频并进行带货。2021年,刘某在抖音上发布了引导大家购买《民法典》法条的涉案视频,获赞17.3万,评论3838条。后被告广州某书店搬运该视频,并使用该视频推销其书店的图书。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合肥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视频记录了刘某对《民法典》的理解和对书籍的推荐,是一种思考及表达的过程,展现了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广州某书店使用涉案视频并附加了产品销售链接,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短视频平台记载的侵权视频所链接的商品实际销售数据,酌定赔偿数额为3万元。
一审判决后,刘某提起上诉。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本案已生效。
【案件意义】短视频因时长短、创作成本低、传播速度快,符合当代公众碎片化的阅读习惯而快速席卷网络世界,并催生出直播带货的新兴购物模式。而不少侵权者搬运他人直播短视频,在视频中植入商品链接后通过自己的账号发布。随着大数据及智能算法的助推,侵权视频快速扩散,不仅引发了一系列侵权问题和纠纷,也制约了短视频行业的长远发展。本案明确带货短视频的法律性质与权利设定,对我国著作权法律保护及短视频产业的发展具有一定意义。
案例2:私拷公司技术,离职后转让获刑
被告人陆某入职安徽某公司,从事频谱仪技术研发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但陆某在工作期间私自拷贝1.5G和3.6G频谱仪技术资料。
陆某离职后,原同事夏某(不起诉)得知案外公司急需频谱仪生产相关技术,遂将陆某介绍给案外公司。后夏某代表陆某注册成立新公司,与该案外公司签订《技术合作协议书》,约定以50万元的价格将1.5G频谱仪技术转让给该案外公司。
安徽某公司发现该案外公司生产销售的3.6G频谱仪与其生产的频谱仪高度相似。陆某得知后担心其私自转让行为被发现,遂与该案外公司补签了3.6G频谱仪《技术合作协议书》,约定转让费用5万元,并约定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该案外公司利用获取的频谱仪技术生产1.5G和3.6G两种频谱仪并在国内市场进行销售。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某犯侵害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违反保密义务和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犯罪数额为53.77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并停止相关活动。
【案件意义】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资产,能够促进权利人的经营活动,带来市场竞争优势,具有商业价值。在创新驱动发展的大背景下,企业之间的竞争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关键核心技术的竞争。本案判决陆某适用缓刑的同时适用禁止令,既惩治了商业秘密犯罪,又防止企业合法权益再次受损,是一件护航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
案例3:邀请作曲家创作,不付报酬被起诉
原告徐某系黄梅戏著名作曲家,多首唱段被广泛流传。2018年7月,徐某应被告某演艺公司的邀请开始创作某大型现代黄梅戏的作曲。后来徐某发现该公司一直未能提供加盖公司印章的合同,也未按约支付款项,经多次索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根据黄梅戏产生、传承和发展规律,并结合戏曲创作的时代特色以及涉案黄梅戏创作的时代背景等情况,认定双方对涉案现代黄梅戏的委托创作达成了合意,同时综合黄梅戏演出市场的操作惯例判决某演艺公司向徐某支付90000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公司主动履行判决,本案已生效。
【案件意义】黄梅戏作为我国传统戏曲艺术的重要门类,通常表现为由编剧、唱腔设计、唱腔表演、音乐曲谱、舞美等多种元素组成。戏剧作为一门综合艺术,涉及的权利人众多,就我国传统戏曲发展的过程来看,许多地方曲种包括黄梅戏在内均呈现出权属不明确、创作报酬索要难等现象。本案在审理中厘清了创作者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体现了对老一辈黄梅戏艺术家的创作成果给予司法保护。此案的审理结果对于激发黄梅戏创作者的创作热情、更好地促进戏剧事业的健康发展亦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首席记者 朱庆玲
编辑 许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