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日前,记者从合肥市农业农村局获悉,为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促进动物诊疗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合肥市农业农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自2023年2月1日起,在合肥市城区(开发区)新设立的动物医院、动物诊所的诊疗场所使用面积(不含兼营区域)分别不低于150平方米、80平方米。
《通知》要求,依法实施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向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严禁无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发证机关要向社会公示动物诊疗机构审批条件、办理程序,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严格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动物诊疗机构行政许可审批职责。对于已经开办但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美容、休闲体验、用品经营等机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一切诊疗活动,依法进行处理,符合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条件的,指导其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杜绝无证经营。
据介绍,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机构的场所应具备《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有固定的场所。2023年2月1日起,在合肥市城区(开发区)新设立的动物医院、动物诊所的诊疗场所使用面积(不含兼营区域)分别不低于150平方米、80平方米;在长丰县、肥西县、肥东县、庐江县、巢湖市设立的动物医院、动物诊所诊疗场所使用面积(不含兼营区域)分别不低于100平方米、60平方米。规范使用动物诊所、动物医院以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动物诊疗机构名称,未取得相应许可的,不得使用“动物(宠物)医院(诊所)”的名称。
《通知》还规定,动物诊疗机构严格配备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动物诊所具有一名以上执业兽医师,动物医院具有三名以上执业兽医师。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其他项目的,要分别独立设置动物诊疗区域和兼营区域;严格执行生物安全防护、放射性诊疗设备安全防护、卫生消毒、隔离、诊疗废弃物处置、疫情报告和疫情处置等制度;严格遵守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完善病历类型及档案、兽药出入库记录和兽医处方笺格式和保存管理。在诊疗场所的显著位置采用电子显示屏、公示栏等方式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诊疗活动内容、从业人员兽医师资格证、健康证、诊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内容。
此外,动物诊疗机构可以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动物诊疗活动,但诊疗活动内容必须在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内。
大皖新闻记者 刘旸
编辑 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