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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银行给买受人造成损失应担责 《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正修订

©原创 2023-02-01 17:53

大皖新闻讯 开发商要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监管账户、重点监管资金原则上需按照工程进度节点拨付、项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可实行监管资金封闭管理……2月1日,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牵头对原《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开发商要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监管账户

征求意见稿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在监管银行分支机构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一次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监管账户,鼓励一个项目开设一个监管账户,原则上一个项目不超过5个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实行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监管账户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并在监管部门门户网站和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监管账户设立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监管账户发生变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原监管账户余额划转至变更后的监管账户,账户变更信息应在售楼现场进行公示,并书面告知相关银行及买受人。 买受人支付预售款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并指导买受人通过专用POS机、银行转账等方式直接存入对应的监管账户;买受人凭《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回执及银行进账单(缴款回单)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领缴款票据。

重点监管资金原则上需按照工程进度节点拨付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预售资金直接收存至监管账户以外的任何其他账户。买受人申请购房贷款的,发放贷款单位(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将贷款直接划转至对应的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分为监管额度内资金(以下称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是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根据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以及项目交付使用条件等因素确定。

监管账户留存余额达到重点监管资金总额5%以后,方可申请拨付重点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原则上按以下工程进度节点拨付。达到正负零的,毛坯商品房项目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留存70%以外部分可以支取使用,全装修商品房项目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留存75%以外部分可以支取使用。达到主体结构二分之一的,毛坯商品房项目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留存60%以外部分可以支取使用,全装修商品房项目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留存65%以外部分可以支取使用。达到主体结构封顶的,毛坯商品房项目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留存40%以外部分可以支取使用,全装修商品房项目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留存50%以外部分可以支取使用。

项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可实行监管资金封闭管理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根据合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评定达到诚信企业标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凭其监管银行以外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现金保函,替换一定比例的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监管项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并建立应急监管账户,实行监管资金封闭管理,优先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和保交付相关资金支出,监管银行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逾期未改正的可暂停其商品房预售和合同网签备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套取工程建设资金的;挪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的;未按规定按月足额向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的;其他违反本办法或监管协议的行为。

监管银行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通过其他方式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套取监管资金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使用监管资金的,由市、县(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系统,向社会公示。

监管银行应当严格按照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指定专人负责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做好监管账户监控,定期与本级监管部门进行对账,配合监管部门开展预售资金监管执法检查工作。监管银行未及时将预售资金录入监管系统、未将购房贷款直接划转至监管专用账户的、经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未及时支付的,监管部门可按照协议约定,暂停该银行新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业务,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监管银行未经监管部门核实同意,擅自拨付监管资金的,应当负责追回资金,无法追回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应当核准拨付资金而不及时核准、不应当核准拨付资金而核准等情形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已纳入监管的项目(楼幢)按照原规定执行。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3月3日前,将意见建议发送至邮箱:1973045967@qq.com

大皖新闻记者 徐琪琪

编辑 陶娜

大皖新闻讯 开发商要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监管账户、重点监管资金原则上需按照工程进度节点拨付、项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可实行监管资金封闭管理……2月1日,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牵头对原《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开发商要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监管账户

征求意见稿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在监管银行分支机构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一次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监管账户,鼓励一个项目开设一个监管账户,原则上一个项目不超过5个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实行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监管账户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并在监管部门门户网站和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监管账户设立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监管账户发生变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原监管账户余额划转至变更后的监管账户,账户变更信息应在售楼现场进行公示,并书面告知相关银行及买受人。 买受人支付预售款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并指导买受人通过专用POS机、银行转账等方式直接存入对应的监管账户;买受人凭《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回执及银行进账单(缴款回单)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领缴款票据。

重点监管资金原则上需按照工程进度节点拨付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预售资金直接收存至监管账户以外的任何其他账户。买受人申请购房贷款的,发放贷款单位(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将贷款直接划转至对应的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分为监管额度内资金(以下称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是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根据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以及项目交付使用条件等因素确定。

监管账户留存余额达到重点监管资金总额5%以后,方可申请拨付重点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原则上按以下工程进度节点拨付。达到正负零的,毛坯商品房项目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留存70%以外部分可以支取使用,全装修商品房项目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留存75%以外部分可以支取使用。达到主体结构二分之一的,毛坯商品房项目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留存60%以外部分可以支取使用,全装修商品房项目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留存65%以外部分可以支取使用。达到主体结构封顶的,毛坯商品房项目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留存40%以外部分可以支取使用,全装修商品房项目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留存50%以外部分可以支取使用。

项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可实行监管资金封闭管理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根据合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评定达到诚信企业标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凭其监管银行以外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现金保函,替换一定比例的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监管项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并建立应急监管账户,实行监管资金封闭管理,优先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和保交付相关资金支出,监管银行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逾期未改正的可暂停其商品房预售和合同网签备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套取工程建设资金的;挪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的;未按规定按月足额向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的;其他违反本办法或监管协议的行为。

监管银行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通过其他方式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套取监管资金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使用监管资金的,由市、县(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系统,向社会公示。

监管银行应当严格按照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指定专人负责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做好监管账户监控,定期与本级监管部门进行对账,配合监管部门开展预售资金监管执法检查工作。监管银行未及时将预售资金录入监管系统、未将购房贷款直接划转至监管专用账户的、经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未及时支付的,监管部门可按照协议约定,暂停该银行新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业务,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监管银行未经监管部门核实同意,擅自拨付监管资金的,应当负责追回资金,无法追回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应当核准拨付资金而不及时核准、不应当核准拨付资金而核准等情形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已纳入监管的项目(楼幢)按照原规定执行。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3月3日前,将意见建议发送至邮箱:1973045967@qq.com

大皖新闻记者 徐琪琪

编辑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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