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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对蔬菜大幅涨价 合肥一超市被处罚没款1.1万余元

©原创 2023-02-01 13:41

大皖新闻讯  去年10月底,合肥市包河区宿松路与龙图路交口紫竹苑万润发生鲜超市蔬菜价格大涨的事情在网络上热传。2月1日,大皖新闻记者从包河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该局近期下发处罚决定书,认为涉事超市的行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479元,并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事件回顾:疫情期间对蔬菜进行大幅涨价被查

2022年10月下旬,有市民反映合肥市包河区宿松路紫竹苑西门万润发生鲜超市,趁疫情期间对蔬菜进行大幅涨价,整体价格超出旁边超市价格。随后包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并现场提取了当事人电脑内的2022年10月17日至2022年10月20日的商品销售流水。经执法人员初步梳理,2022年10月20日该超市涉及价格上调的蔬菜及水果品种如下:红富士(苹果)、白萝卜、薄皮青椒、大白菜等18种水果。

经查,合肥市包河区万润发生鲜超市主营业务是日用百货及农副食品的销售。其经营者对市民反映的内容予以承认,证实因疫情期间购买蔬菜的顾客太多,2022年10月20日超市内部分蔬菜水果两次价格上涨,价格调整时间分别为15点及20点;当日超市闭店时间约为22:00,次日营业后又将价格下调回2022年10月20日加价之前的原价。

据悉,18种蔬菜水果2022年10月20日进销差价率在当事人交易场所均高于2022年10月19日(含当天)前3天内最高进销差价率。根据计算,当事人2022年10月20日超过进销差价率销售上述18种蔬菜水果的总金额为5021.31元,利润为3479.49元,认定该案违法所得为3479.49元。

处罚结果: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被罚没款1.1万余元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包河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将消费者多付的价款3479.49元退还。

包河区市场监管局认为, 该案案发之日为合肥市疫情防控期间,蔬菜水果属于基本民生商品。当事人在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所售蔬菜水果的进销差价率超过2022年10月19日(含当日)前3天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同品种蔬菜水果最高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已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479元,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大皖新闻记者 徐琪琪

编辑 张大为

大皖新闻讯  去年10月底,合肥市包河区宿松路与龙图路交口紫竹苑万润发生鲜超市蔬菜价格大涨的事情在网络上热传。2月1日,大皖新闻记者从包河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该局近期下发处罚决定书,认为涉事超市的行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479元,并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事件回顾:疫情期间对蔬菜进行大幅涨价被查

2022年10月下旬,有市民反映合肥市包河区宿松路紫竹苑西门万润发生鲜超市,趁疫情期间对蔬菜进行大幅涨价,整体价格超出旁边超市价格。随后包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并现场提取了当事人电脑内的2022年10月17日至2022年10月20日的商品销售流水。经执法人员初步梳理,2022年10月20日该超市涉及价格上调的蔬菜及水果品种如下:红富士(苹果)、白萝卜、薄皮青椒、大白菜等18种水果。

经查,合肥市包河区万润发生鲜超市主营业务是日用百货及农副食品的销售。其经营者对市民反映的内容予以承认,证实因疫情期间购买蔬菜的顾客太多,2022年10月20日超市内部分蔬菜水果两次价格上涨,价格调整时间分别为15点及20点;当日超市闭店时间约为22:00,次日营业后又将价格下调回2022年10月20日加价之前的原价。

据悉,18种蔬菜水果2022年10月20日进销差价率在当事人交易场所均高于2022年10月19日(含当天)前3天内最高进销差价率。根据计算,当事人2022年10月20日超过进销差价率销售上述18种蔬菜水果的总金额为5021.31元,利润为3479.49元,认定该案违法所得为3479.49元。

处罚结果: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被罚没款1.1万余元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包河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将消费者多付的价款3479.49元退还。

包河区市场监管局认为, 该案案发之日为合肥市疫情防控期间,蔬菜水果属于基本民生商品。当事人在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所售蔬菜水果的进销差价率超过2022年10月19日(含当日)前3天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同品种蔬菜水果最高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已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479元,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大皖新闻记者 徐琪琪

编辑 张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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