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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居委应电话告知所有业主 合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发布

©原创 2023-01-08 12:41

大皖新闻讯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事后补助的形式,按20万元/台予以补贴;需遵循“双三分之二+双四分之三”原则;电梯加装通过联合审查后阻挠、破坏施工的将依规处理;社居委应将电梯加装公示情况电话告知所有业主……1月8日,记者了解到,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近期印发《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加装电梯以事后补助的形式,按20万元/台予以补贴

实施意见提出,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坚持“业主自主、社区主导、政府扶持、各方支持”的原则。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5年内未列入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范围和计划;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以上(含4层)无电梯住宅;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规范要求。

加装电梯可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其中,以小区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组织;以幢或单元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为该幢或单元内同意加装电梯的相关业主。申请人负责意见征询、项目报建、设备采购、项目实施、维护管理等工作,也可以委托业主代表、原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或具有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等作为代理人负责上述工作。申请人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人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期限、双方权利义务等,并签字或盖章。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含运行使用、维护管理等费用)由共同出资的业主协商约定,并制定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加装电梯的出资业主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市、县(市、区)(含开发区,下同)两级财政对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事后补助的形式,按20万元/台予以补贴,市、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加装电梯工作。申请人可将电梯轿厢投放商业广告获取的收益,用于电梯的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电梯安全综合服务保险等。

电梯加装需遵循“双三分之二+双四分之三原则”

在意见征询阶段,实施意见表明申请人或代理人应当征求本小区、本幢或本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经本小区、本幢或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签订电梯加装项目书面意向书。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不得安装。

业主认为因加装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申请属地社居委、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组织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申请人或代理人应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初步设计施工方案》《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后期运行维护保养分摊方案》等。

上述方案经属地社居委查验后,由社居委在物业区域的显著位置及本单元或本幢进行公示,并将公示情况电话告知所有业主,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业主无异议,社居委对方案予以确认;如业主有异议,应向社居委书面反馈。社居委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主动出面调解,帮助业主协调相关事宜。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签订加装电梯书面协议,明确项目负责人、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电梯维护保养方式、电梯保养维修费用分担方案、电梯使用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 权利义务、政府补贴资金汇入的专项账户等内容。

电梯加装通过联合审查后阻挠、破坏施工的将依规处理

实施意见表明,以单元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应不影响本幢房屋其他单元结构安全和安全疏散。加装电梯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加装电梯应配备应急安保电源,确保紧急情况下电梯安全运行;应安装具备运行参数采集、信息网络传输、自动报警、实 时通话、自动平层、视频监控等功能的智慧电梯系统,按照规定配备统一接口,并向市场监管部门开放。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实用为主,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减少占用现有绿化,降低对周围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加装电梯新增部分不再另行测绘,不计入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新增部分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相关业主应为通过联合审查的电梯加装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对阻挠、破坏施工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加装电梯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责任追究。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9〕1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合政办秘〔2020〕45号)同步废止。

大皖新闻记者 徐琪琪

编辑 陶娜

大皖新闻讯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事后补助的形式,按20万元/台予以补贴;需遵循“双三分之二+双四分之三”原则;电梯加装通过联合审查后阻挠、破坏施工的将依规处理;社居委应将电梯加装公示情况电话告知所有业主……1月8日,记者了解到,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近期印发《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加装电梯以事后补助的形式,按20万元/台予以补贴

实施意见提出,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坚持“业主自主、社区主导、政府扶持、各方支持”的原则。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5年内未列入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范围和计划;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以上(含4层)无电梯住宅;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规范要求。

加装电梯可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其中,以小区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组织;以幢或单元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为该幢或单元内同意加装电梯的相关业主。申请人负责意见征询、项目报建、设备采购、项目实施、维护管理等工作,也可以委托业主代表、原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或具有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等作为代理人负责上述工作。申请人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人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期限、双方权利义务等,并签字或盖章。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含运行使用、维护管理等费用)由共同出资的业主协商约定,并制定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加装电梯的出资业主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市、县(市、区)(含开发区,下同)两级财政对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事后补助的形式,按20万元/台予以补贴,市、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加装电梯工作。申请人可将电梯轿厢投放商业广告获取的收益,用于电梯的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电梯安全综合服务保险等。

电梯加装需遵循“双三分之二+双四分之三原则”

在意见征询阶段,实施意见表明申请人或代理人应当征求本小区、本幢或本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经本小区、本幢或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签订电梯加装项目书面意向书。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不得安装。

业主认为因加装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申请属地社居委、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组织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申请人或代理人应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初步设计施工方案》《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后期运行维护保养分摊方案》等。

上述方案经属地社居委查验后,由社居委在物业区域的显著位置及本单元或本幢进行公示,并将公示情况电话告知所有业主,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业主无异议,社居委对方案予以确认;如业主有异议,应向社居委书面反馈。社居委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主动出面调解,帮助业主协调相关事宜。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签订加装电梯书面协议,明确项目负责人、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电梯维护保养方式、电梯保养维修费用分担方案、电梯使用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 权利义务、政府补贴资金汇入的专项账户等内容。

电梯加装通过联合审查后阻挠、破坏施工的将依规处理

实施意见表明,以单元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应不影响本幢房屋其他单元结构安全和安全疏散。加装电梯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加装电梯应配备应急安保电源,确保紧急情况下电梯安全运行;应安装具备运行参数采集、信息网络传输、自动报警、实 时通话、自动平层、视频监控等功能的智慧电梯系统,按照规定配备统一接口,并向市场监管部门开放。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实用为主,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减少占用现有绿化,降低对周围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加装电梯新增部分不再另行测绘,不计入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新增部分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相关业主应为通过联合审查的电梯加装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对阻挠、破坏施工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加装电梯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责任追究。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9〕1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合政办秘〔2020〕45号)同步废止。

大皖新闻记者 徐琪琪

编辑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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