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发布微信号消息,2022年12月7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提醒告诫书提出,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发改委《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不得借疫情防控之机,提高疫情防控药品及用品价格,要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在合理范围。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
提醒告诫书提出,销售药品医疗器械时应标明品名、价格、计价单位等信息。各单位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药品医疗器械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标价要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提醒告诫书提出,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要准确记录与核定药品医疗器械和服务的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服务。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在销售药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药品价格。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1234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编辑 许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