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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一对一约谈相关企业!合肥室内装饰装修出现多个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原创 2022-11-21 18:57

大皖新闻讯 由消费者承担装修公司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侵犯消费者财产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11月21日,记者了解到,合肥市消保委联合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开展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征集及点评时,发现在合同变更、工程保修、风险责任、违约损害赔偿等条款上存在不公平格式条款。

近日,合肥市消保委、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肥市建筑装饰协会、市家装消费维权工作站、法律专家、律师对合肥市16家装饰装修公司的合同进行现场分析点评,发现在合同变更、工程保修、风险责任、违约损害赔偿等条款上存在不公平格式条款,涉及的主要问题如下:免除自身提供装修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由消费者承担装修公司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是解除合同权利、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侵犯消费者财产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消费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限制、排除消费者选择诉讼权利、免除自身提供装修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接下来,合肥市消保委、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按照“指导整改、推动规范、加强监督”的原则,将一对一约谈相关企业,督促经营者重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增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自觉,对涉及的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有效整改,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问题条款1:在装饰施工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为24个月。(注:甲方为消费者、乙方为经营者,下同)

点评: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0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正常使用条件下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装修公司利用消费者对装修工程规范认知有限,在制定格式条款装修合同过程中,随意降低保修期限,回避不提保修五年法定职责。在合同条款中减轻甚至规避家装工程保修责任,将保修期严重“缩水”,免除了装修公司应承担的工程保修期限责任。涉嫌免除或部分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装修企业涉嫌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免除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问题条款2:甲方不得与乙方或施工人员私自增加工程项目或私下委托其代购产品。甲方应明知乙方财务收款账户唯一收款账户,不得通过非乙方财务账户的任何其他收款方式将任何款项交付乙方设计师或施工人员。针对私自增项的工程、产品等质量问题、保修问题等任何问题,乙方不承担责任。

点评: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并不了解企业相关经营管理规定,施工人员属于装修公司雇请人员,从民事委托代理法理规范来看,施工人员言行属职务行为,也就代表装修公司,消费者与施工人员对更改施工内容的商定结果,可以视为装修公司同意了变更施工方案,由此引起的后果应由装修公司负责,而不应由消费者买单;如果施工人员未获授权或超越授权致使施工方产生损失的,施工方可以对施工人员进行追偿。不应由消费者承担应由装修企业自身承担经营风险。

问题条款3:确保地热管道、下水管道等原有项目、设备适合施工强度,因乙方施工原因造成原有项目、设备损坏和其他损失的,乙方只在合理范围内进行维修,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点评:地热管道、下水管道等原有项目、设备是否适合施工强度,理应由装修企业来把握,让不具备专业知识和能力的消费者确保,其目的是免除、减轻经济赔偿责任,转嫁装修风险。

以上涉嫌违反《合同违法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 “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同时也属减轻、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行为。

问题条款4: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甲方要求减少工程项目,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并取得一致后方可实施变更程序,原则上减项变更不得超过合同金额1%。工程项目减少后,施工合同中甲方所享受优惠待遇按相应的比例予以减少。如甲方强行做减少变更,则被减项目乙方只按70%的比例退回被减项目工程款。

点评: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这是合同法律基本常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也规定了当事人有变更合同权利。该条款以设置苛刻变更条件和强行违背消费者装饰装修初衷,从而达到限制和排除消费者变更合同权利,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合同的权利,同时也属加重消费者的责任。

问题条款5:乙方对本合同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及成果享有参观、拍摄、录像、播放、宣传等相关权利;甲方如在工程竣工验收七日内未办理结算手续,则视为自动放弃保修权利。

点评:乙方对本合同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及成果享有参观、拍摄、录像、播放、宣传等权利,须经甲方同意,但权利行使应在合理范围内且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未经甲方同意,涉嫌侵犯隐私权等合法权利。显然是排除消费者依法拥有其他权利。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依据该条规定,工程竣工后消费者应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验收,消费者是对装修质量进行验收的主体,而非家装企业来验收。装修公司以消费者不按时、不在场验收为理由,剥夺了消费者依法应享有的权利。排除消费者应当享有的保修权利。显然是本末倒置,因此装修企业不可在消费者不在场的情况下,自行验收,不能让消费者认可其验收的结果,更不能以此为条件不尽工程保修的法定义务。同时该行为也属免除自身保修责任的合同违法行为。

问题条款6: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逾期付款的,在甲方付清款项前,乙方可以选择留置工程项目不交付甲方,由此产生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点评: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留置一词法律含义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由此不难看出,适用留置条件一是动产,显然装修房屋不是动产;二是装修公司也非房屋合法占有人,房屋所有权人是业主。装修公司在装修的不动产房屋上设定装修工程项目留置格式条款,显然违反了留置财产相关法律规定,同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侵犯了消费者财产权益。

问题条款7:如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或甲方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或甲方原因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须支付乙方相应的违约金。(在开工前,材料未进场的,甲方需要承担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材料进场后,甲方需要承担合同总额70%的违约金;甲方另外还需要承担违约金的实际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

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该条设定违约金是工程款的70%,显然远远超过了司法解释幅度30%两倍多,同时还要承担实际支出,这样消费者应承担违约金超过了装修企业的合同利润,加重了消费者负担显失公平,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之规定。

大皖新闻记者 徐琪琪

编辑 许大鹏

大皖新闻讯 由消费者承担装修公司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侵犯消费者财产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11月21日,记者了解到,合肥市消保委联合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开展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征集及点评时,发现在合同变更、工程保修、风险责任、违约损害赔偿等条款上存在不公平格式条款。

近日,合肥市消保委、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肥市建筑装饰协会、市家装消费维权工作站、法律专家、律师对合肥市16家装饰装修公司的合同进行现场分析点评,发现在合同变更、工程保修、风险责任、违约损害赔偿等条款上存在不公平格式条款,涉及的主要问题如下:免除自身提供装修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由消费者承担装修公司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是解除合同权利、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侵犯消费者财产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消费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限制、排除消费者选择诉讼权利、免除自身提供装修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接下来,合肥市消保委、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按照“指导整改、推动规范、加强监督”的原则,将一对一约谈相关企业,督促经营者重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增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自觉,对涉及的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有效整改,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问题条款1:在装饰施工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为24个月。(注:甲方为消费者、乙方为经营者,下同)

点评: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0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正常使用条件下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装修公司利用消费者对装修工程规范认知有限,在制定格式条款装修合同过程中,随意降低保修期限,回避不提保修五年法定职责。在合同条款中减轻甚至规避家装工程保修责任,将保修期严重“缩水”,免除了装修公司应承担的工程保修期限责任。涉嫌免除或部分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装修企业涉嫌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免除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问题条款2:甲方不得与乙方或施工人员私自增加工程项目或私下委托其代购产品。甲方应明知乙方财务收款账户唯一收款账户,不得通过非乙方财务账户的任何其他收款方式将任何款项交付乙方设计师或施工人员。针对私自增项的工程、产品等质量问题、保修问题等任何问题,乙方不承担责任。

点评: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并不了解企业相关经营管理规定,施工人员属于装修公司雇请人员,从民事委托代理法理规范来看,施工人员言行属职务行为,也就代表装修公司,消费者与施工人员对更改施工内容的商定结果,可以视为装修公司同意了变更施工方案,由此引起的后果应由装修公司负责,而不应由消费者买单;如果施工人员未获授权或超越授权致使施工方产生损失的,施工方可以对施工人员进行追偿。不应由消费者承担应由装修企业自身承担经营风险。

问题条款3:确保地热管道、下水管道等原有项目、设备适合施工强度,因乙方施工原因造成原有项目、设备损坏和其他损失的,乙方只在合理范围内进行维修,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点评:地热管道、下水管道等原有项目、设备是否适合施工强度,理应由装修企业来把握,让不具备专业知识和能力的消费者确保,其目的是免除、减轻经济赔偿责任,转嫁装修风险。

以上涉嫌违反《合同违法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 “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同时也属减轻、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行为。

问题条款4: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甲方要求减少工程项目,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并取得一致后方可实施变更程序,原则上减项变更不得超过合同金额1%。工程项目减少后,施工合同中甲方所享受优惠待遇按相应的比例予以减少。如甲方强行做减少变更,则被减项目乙方只按70%的比例退回被减项目工程款。

点评: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这是合同法律基本常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也规定了当事人有变更合同权利。该条款以设置苛刻变更条件和强行违背消费者装饰装修初衷,从而达到限制和排除消费者变更合同权利,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合同的权利,同时也属加重消费者的责任。

问题条款5:乙方对本合同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及成果享有参观、拍摄、录像、播放、宣传等相关权利;甲方如在工程竣工验收七日内未办理结算手续,则视为自动放弃保修权利。

点评:乙方对本合同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及成果享有参观、拍摄、录像、播放、宣传等权利,须经甲方同意,但权利行使应在合理范围内且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未经甲方同意,涉嫌侵犯隐私权等合法权利。显然是排除消费者依法拥有其他权利。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依据该条规定,工程竣工后消费者应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验收,消费者是对装修质量进行验收的主体,而非家装企业来验收。装修公司以消费者不按时、不在场验收为理由,剥夺了消费者依法应享有的权利。排除消费者应当享有的保修权利。显然是本末倒置,因此装修企业不可在消费者不在场的情况下,自行验收,不能让消费者认可其验收的结果,更不能以此为条件不尽工程保修的法定义务。同时该行为也属免除自身保修责任的合同违法行为。

问题条款6: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逾期付款的,在甲方付清款项前,乙方可以选择留置工程项目不交付甲方,由此产生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点评: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留置一词法律含义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由此不难看出,适用留置条件一是动产,显然装修房屋不是动产;二是装修公司也非房屋合法占有人,房屋所有权人是业主。装修公司在装修的不动产房屋上设定装修工程项目留置格式条款,显然违反了留置财产相关法律规定,同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侵犯了消费者财产权益。

问题条款7:如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或甲方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或甲方原因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须支付乙方相应的违约金。(在开工前,材料未进场的,甲方需要承担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材料进场后,甲方需要承担合同总额70%的违约金;甲方另外还需要承担违约金的实际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

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该条设定违约金是工程款的70%,显然远远超过了司法解释幅度30%两倍多,同时还要承担实际支出,这样消费者应承担违约金超过了装修企业的合同利润,加重了消费者负担显失公平,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之规定。

大皖新闻记者 徐琪琪

编辑 许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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