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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卖进口九价HPV疫苗被移交公安机关!合肥发布典型案例

©原创 2022-10-21 18:12

大皖新闻讯 私卖进口九价HPV疫苗被移交公安机关、中药饮片未标明产品批号、有效期被罚款17万元、销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禁止使用的药品被罚15万元……10月21日,记者了解到,2022年以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查办了一批有影响力的案件。

生产不合格医用防护服被罚12万元

2022年4月,肥西县市场监管局对合肥某防护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取得医疗器械备案及生产许可证,正在生产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检验结果显示,涉案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及防护服半成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涉案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数量共3250件、货值共计9750元。肥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药饮片未标明产品批号、有效期被罚款17万元

2021年5月,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合肥瑶海某门诊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门诊部经营的小瓶状元丹、妇康丸和女贞子、川牛膝、天麻等12种中药饮片没有标明有效期和产品批号,且不能提供上述药品来源、购进凭证及产品合格证明。

该门诊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瑶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药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

私卖进口九价HPV疫苗被移交公安机关

2022年2月,庐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合肥某医疗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共销售“GARDASIL®9加衛苗®9”疫苗品11支,销售金额18900元,涉案货值金额23100元,违法所得为2100元。该疫苗无中文标识,未见该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及上述产品的相关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购进票据等资料,未取得国家药监局的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许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实施妨害了药品管理,触犯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庐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经营过期药品被罚款10万元

2022年3月16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在对当事人治疗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其使用的“石药”碳酸氢钠注射液(有效期至2022年2月11日)共六支,超过有效期,为劣药。经查阅进购票证,上述药品当事人进购了5盒(每盒5支),未发现过期后使用记录。

当事人经营过期药品的行为,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药品,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销售禁止使用的药品被罚15万元

2021年12月,合肥市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线索,对安徽某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某药店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于2021年11月21日销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禁止销售使用的药品丁苯羟酸乳膏。事后,该药店对所售药品进行了召回。

该药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药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大皖新闻记者 徐琪琪

编辑  许大鹏

大皖新闻讯 私卖进口九价HPV疫苗被移交公安机关、中药饮片未标明产品批号、有效期被罚款17万元、销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禁止使用的药品被罚15万元……10月21日,记者了解到,2022年以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查办了一批有影响力的案件。

生产不合格医用防护服被罚12万元

2022年4月,肥西县市场监管局对合肥某防护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取得医疗器械备案及生产许可证,正在生产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检验结果显示,涉案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及防护服半成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涉案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数量共3250件、货值共计9750元。肥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药饮片未标明产品批号、有效期被罚款17万元

2021年5月,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合肥瑶海某门诊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门诊部经营的小瓶状元丹、妇康丸和女贞子、川牛膝、天麻等12种中药饮片没有标明有效期和产品批号,且不能提供上述药品来源、购进凭证及产品合格证明。

该门诊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瑶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药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

私卖进口九价HPV疫苗被移交公安机关

2022年2月,庐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合肥某医疗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共销售“GARDASIL®9加衛苗®9”疫苗品11支,销售金额18900元,涉案货值金额23100元,违法所得为2100元。该疫苗无中文标识,未见该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及上述产品的相关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购进票据等资料,未取得国家药监局的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许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实施妨害了药品管理,触犯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庐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经营过期药品被罚款10万元

2022年3月16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在对当事人治疗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其使用的“石药”碳酸氢钠注射液(有效期至2022年2月11日)共六支,超过有效期,为劣药。经查阅进购票证,上述药品当事人进购了5盒(每盒5支),未发现过期后使用记录。

当事人经营过期药品的行为,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药品,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销售禁止使用的药品被罚15万元

2021年12月,合肥市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线索,对安徽某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某药店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于2021年11月21日销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禁止销售使用的药品丁苯羟酸乳膏。事后,该药店对所售药品进行了召回。

该药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药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大皖新闻记者 徐琪琪

编辑  许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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